新華網評:以憲法為遵循健全監督體系
憲法是對國家權力運作體制機制等重要問題的原則性和綱領性規定。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充分彰顯了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也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保證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比如,《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實現黨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
再比如,《建議》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依據憲法規定和改革實踐,正在制定的監察法將要對國家、省、市、縣設立監察委員會作出具體規定。
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層面上,一方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在領導體制上與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高度一致;另一方面,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産生,就必然要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建議》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把握了憲法修改的科學規律,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完全順黨心合民意。我們要站在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相關條文的內容精髓,以憲法為遵循健全監督體系,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