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一審獲刑15年
新華社呼和浩特1月15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宣判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濫用職權、受賄案,判決王學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被告人王學豐案發前曾任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部長,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市長、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等職務。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學豐在擔任杭錦旗旗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轉讓國有資産,造成國家權益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學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陞和調整、企業經營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收受人民幣160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王學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對被告人王學豐犯罪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