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湖南衡陽市委原書記李億龍一審被判刑18年

2018-01-16 08:40:00
來源:新華網
字號

  新華社長沙1月15日電(記者陳文廣、白田田)15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南省衡陽市委原書記李億龍受賄、貪污、濫用職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認定被告人李億龍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50萬元。被告人李億龍受賄贓款926萬餘元、貪污贓款142萬餘元、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産4950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李億龍任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芙蓉區區委書記、中共瀏陽市委書記、懷化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懷化市委書記、中共衡陽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先後多次收受黃某等數十人給予的現金及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26萬餘元,並利用職務便利為上述人員在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晉陞等方面謀取利益。李億龍用公款購買名錶、眼鏡、黃金瓶等貴重物品,佔為己有,並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先後將個人開支在懷化市市委辦、衡陽市市委辦報銷,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142萬餘元。李億龍接受浙江某公司負責人黃某請托,違背相關規定,安排人員啟動對10個污水處理廠進行股權收購,額外支付提前退出補償款和前期費用補償款共計2943萬餘元給該公司,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另李億龍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4950萬餘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

  法院認為,李億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億龍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李億龍不正確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李億龍的家庭財産、支出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説明來源,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