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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多給1600元 儲戶認定“離櫃不負責”拒退

2017-12-17 10:13:00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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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多給1600元欲追討 儲戶認定“離櫃不負責”拒退

  法官稱 造成銀行損失屬違法行為

  在銀行櫃檯辦理手續時,時常可見“錢款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之類的提示語。近日,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銀行取款22400元,銀行卻給了秦女士24000元。事後,銀行向秦女士討要額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絕。

  網傳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對此卻堅稱,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她也“離櫃概不負責”。法官解析稱,造成銀行實際損失仍拒不歸還,屬於“不當得利”,就是違法行為。

  “離櫃概不負責”是提醒

  很多銀行不再提此聲明

  “幹得漂亮,銀行不能雙重標準,説了‘概不負責’,憑什麼問人要錢?”網友的這句評論反映了一部分人的態度。

  在銀行的實際操作過程中,此類事件又是如何處理的?

  “其實現在很多銀行已經不提這個聲明瞭,但是在一些鄉鎮等地方確實還有這種提示牌。”一位銀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早些時候我們的初衷是提醒客戶當面點清錢款,只不過可能大家認為聲明顯得有些霸道了。”記者詢問這樣的聲明是否是銀行為了逃避責任做出的單方面規定,工作人員稱“不方便回答”。她表示,在櫃檯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多收了儲戶的錢叫“長款”,少收了叫“短款”,“長短不可相抵。”據了解,自查出短款情況,雖然確認當事儲戶耗時較長且有時催收困難,但因為在業務流程上屬於十分嚴重的差錯,銀行方面會盡一切可能盡到告知義務。“確實是我們出現了工作失誤,承擔責任也是應該的。但一直掐著錢款不還,我們也很苦惱,只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記者詢問如果出現長款情況,是否儲戶離櫃就無法維權?工作人員表示,“只要能夠調取監控或者使用單據證明確實少給了錢,我們實際操作中肯定會返還的。如果因此被投訴,工作人員全年的獎金會受到影響,網上説銀行方面拒絕返還錢款,基本都是誤解和訛傳。”

  聲明的法律依據何在?

  屬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

  銀行真的有權聲明“離櫃概不負責”?記者諮詢了相關專家。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所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孫虎表示:“因銀行與客戶之間是一種以提供服務為內容的協議,其中‘離櫃概不負責’規定屬於銀行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孫虎強調,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乃至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而“概不負責”這種“簡單粗暴”的聲明顯然並不符合這一法規。

  “有一種類似的聲明在生活中出現得更為普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説:“‘最終解釋權’時常被商家用來逃避相應責任。與‘離櫃概不負責’類似,這些聲明都是制定方為了自身利益單方面所公佈的不當條款。”據了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銀行少給錢可請求看監控

  儲戶多得錢款應及時返還

  如果多拿錢不還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負責?這是許多人所關注的話題。

  “保留單據,要求調取監控錄影,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李瑞凱説。“出現銀行少給錢款的情況,儲戶不必著急,可以向銀行方面交涉請求觀看監控,銀行方面應當予以協助。如果出現了多獲得錢款的情況,也一定要積極配合銀行工作,及時將超額部分返還。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追責。”

  據悉,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李凱瑞説:“維權需以正確的方式,面對銀行的疏漏儲戶也應當保持理智。秦女士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拒絕返還錢款,一時情緒波動以此開玩笑能夠理解,但造成了銀行的實際損失仍舊拒不歸還,是實實在在的‘不當得利’,就是違法行為了。”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