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8日電 據國土部官網消息,日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佈《關於規範不動産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規範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不得違規增加申請人負擔,提升權籍調查效率,切實便民利民,保障不動産登記平穩高效運作。通知稱,前期行業管理中已經産生的測量成果,經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核,符合不動産登記要求的,應當繼續沿用,不再重復測量。
建立和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以來,國土部先後印發《關於做好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41號)和《不動産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國土資廳函〔2017〕1029號。
國土部表示,隨著工作的持續推進,個別地方對權籍調查工作要求把握不準,出現重復測繪、額外收費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成效和行業形象。為規範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切實保障不動産登記平穩高效運作,國土部日前發佈《關於規範不動産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強調,權籍調查是不動産登記的前提和基礎,各地應以服務和支撐不動産登記為根本出發點,依據《關於做好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規範開展權籍調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調查成果,保障不動産登記的需要。申請不動産首次登記或涉及界址界限變化的不動産變更、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不動産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申請人委託第三方開展權籍調查時,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指導做好權屬調查工作。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首次登記,應由不動産登記機構負責組織完成權籍調查工作。申請人委託開展權籍調查的,應由申請人自行選擇權籍調查單位,權籍調查費用由委託雙方根據相關收費標準和規定協商確定;由政府出資開展的權籍調查工作,根據政府採購要求選擇權籍調查單位。
通知要求,對於前期行業管理中已經産生的測量成果(如房産測繪、勘測定界等),經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核,符合不動産登記要求的,應當繼續沿用,不再重復測量。申請不動産變更、轉移等登記時,不動産界址界限未發生變化的,原則上應當繼續沿用已有的權籍調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前,已經依法辦理了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以及依法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未辦理分戶土地登記的城鎮住宅、成套的商業辦公用房等不動産申請辦理轉移、變更、抵押等登記時,經確認土地權屬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變化的,不得要求權利人提交權籍調查成果,不得要求權利人委託調查單位開展權籍調查,不得要求權利人繳納測繪費、配圖費等額外費用。為滿足不動産登記需要,對於需要補充開展權籍調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關工作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提請政府落實經費,統一組織實施。
通知要求,在未完成房地數據整合的過渡期內,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採取多種方法,優先完成房地産交易活躍等重點地區的房地數據挂接,編制不動産單元代碼,提升權籍調查工作效率,滿足辦理不動産登記的需要。對於已有宗地資訊不完整或利用已有資料無法實現房屋落幢落宗的,為滿足不動産登記的需要,在確認土地權屬合法的基礎上,依據《不動産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利用影像圖、地形圖等數據資料,通過預編宗地號,並落實房屋位置,編制形成不動産單元代碼,先行辦理不動産登記業務。同時,不動産登記機構應儘快組織完成不動産權籍調查,並將調查成果上圖入庫,完善權籍資訊。
通知強調,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嚴格按照有關工作要求,規範推進權籍調查工作。各級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産權籍調查單位工作效果評價機制,定期將權籍調查成果品質評價、委託人滿意度調查結果等進行公示,方便申請人自行選擇服務好、信譽度高的權籍調查單位,切實做到規範有序,便民利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權籍調查工作進行摸底排查,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到位。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國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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