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
中共中央關於修改《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
(2017年7月1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化政治巡視,進一步發揮巡視監督全面從嚴治黨利劍作用,黨中央決定對《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分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增加第二款:“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增加第三款:“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原第二款為第四款,修改為:“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四、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五、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