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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用好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2017年06月08日 10:25:2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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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6日公佈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期限是1個月。這是該條例自2008年5月1日實施以來,首次修訂。在國務院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政務公開打破"資訊孤島"的大背景下,條例修訂預示了相關的改革方向,也給了公眾不少期待。

  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主要目的是從立法層面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的權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應該看到,9年來,從陌生到熟悉、從被動到主動,越來越多的公民和組織已學會運用條例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應該看到,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資訊化的快速發展,公眾對政府資訊公開遇到了一些新情況,申請答覆的總體滿意度依然還有很大提升空間,一些具體案例中還存在著"踢皮球""簡單應付"等現象,較之公眾期待還有一定距離。條例的修訂是完善法律法規的過程,即便一個人一生中都不會用到條例,但作為一項行政法規其根本上關涉每個人的權益,社會各界理應給予更多關注,積極參與到立法過程中來。

  較之現行的5章38條規定,徵求意見稿擴充到了6章54條,僅從這種規模上的大調整,就不難察覺條例修訂所承擔的重大使命。體例上,現行條例更像在流程上告知公眾誰公開、公開什麼、如何申請公開,徵求意見稿則對公開主體和範圍、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等重點環節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邏輯更清晰,內容更具體。具體到原則和內容,最突出的變化是增加了"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強調"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資訊應當公開"。較現行條例列舉公開範圍的方式,這種變化相當於擴大了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另外,徵求意見稿還刪除了依法申請公開中的"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即所謂"三需要"前提,無疑降低了資訊公開申請的門檻。

  徵求意見稿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突出了資訊公開的機構和主體責任。這不僅表現在體例上,將"公開的主體和範圍"單獨列為一章,更重要的是在總則中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辦和垂直機構的部門辦,是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的政府資訊公開主管部門,並明確"(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要)建立並維護政府資訊公開溝通渠道,為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資訊公開提供便利""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協調機制",在"監督和保障"一章中增加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追責規定。這些變化都有助於避免因公開主體模糊而出現的相互推脫、敷衍公開等問題,有利於提高監督實效。

  至少從立法意圖來説,上述變化回應了現實需求和公眾期待。這種期待,不僅僅是公民個人的生産、生活和科研對相關政府資訊的需求,同時也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供穩定的經濟社會發展預期的需求。政務公開實質是讓政府權力受到監督,因此推動政府資訊公開,必須將其置於政府職能的根本性轉變視野下,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等具體改革措施結合起來。這本身是一個複雜的多方博弈過程,固然不可能通過一項行政法規的修訂一蹴而就,尤其是在既定利益格局下,需要權利訴求一方不斷推進。正如有評論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氣,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覺。"對公眾而言,不妨將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修訂作為一個重要的切入點,最大限度用好這一條例。■張東鋒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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