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受賄、破壞選舉一案,對被告人王陽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三百萬元,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陽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用於破壞選舉犯罪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底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陽先後利用擔任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鞍山市委副書記、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及中共阜新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職務調整、當選人大代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291萬餘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陽為當選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採取給予人大代表財物的方式進行拉票,並利用擔任中共阜新市委書記等職權和影響,直接或通過他人向人大代表打招呼等方式拉票,其拉票、賄選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賄賂、打招呼等手段破壞選舉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破壞選舉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鋻於王陽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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