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海奉賢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在對司機進行酒精測試。 新華社記者 凡 軍攝
近日,多家媒體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下稱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擴大量刑規範化範圍,自5月1日起對8個常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指導意見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有這樣的表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被外界解讀為“‘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鬆動”。一時間,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不過,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並未查詢到該指導意見。相關刑法學專家、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醉駕一律入刑”指醉駕一律被納入刑法調整範圍,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來量刑,而不是指“醉駕一律判刑”。情節顯著輕微不定罪、情節輕微免罰,本身就存在於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中。指導意見此次在危險駕駛罪中提及,目的是持續深入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從長遠看,要想真正消除公眾對“醉駕入刑鬆動”的擔心,促進量刑規範化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是緊要任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醉駕入刑”≠“醉駕一律判刑”
根據這份在網路流傳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危險駕駛罪”的第三點表述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指導意見還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試點時間為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有媒體認為,這是醉駕入刑出現鬆動的信號。有評論稱,經過這些年,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治世要有良法”,鬆動同樣也是一種進步。
一家網路媒體進行的題為“醉駕入刑有所鬆動是好事嗎?”的調查中,截至5月25日,共有29455人參與投票,選擇“壞事”的佔53%,選擇“好事”的佔34%,選擇“説不清”的佔13%。可以發現,更多公眾不贊成醉駕入刑出現鬆動。人們擔心的是,醉駕入刑尚且難治酒駕,如果出現鬆動,人們的生命安全如何保證,涉嫌酒駕的司機豈不更加存有僥倖心理?
“這份指導意見絕不是説醉駕入刑出現鬆動,而是旨在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其實,醉駕入刑一直以來就沒有出現鬆動過。”對於公眾的擔心,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關於“醉駕入刑”或者“醉駕一律入刑”一直以來存在誤解,那就是把“醉駕一律入刑”等同於“醉駕一律判刑”。
“‘醉駕一律入刑’本意是指醉駕一律被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來量刑。指導意見中提及的情節顯著輕微不定罪、情節輕微免罰,本身就存在於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中,很多犯罪如盜竊、故意傷害等犯罪類型都存在這樣的內容,並不是專指危險駕駛罪。”陳澤憲説。
“指導意見並不是表示最高法對醉駕行為的寬容,而是將刑法寬嚴相濟、罪刑法定的原則貫徹到了具體罪名中。”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葉庚清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刑法第十三條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三十七條有“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指導意見並非是對醉駕入刑的鬆動,而是將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內容引用到關於危險駕駛罪的指導意見中。
“輕微”與“顯著輕微”的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官方網站並未正式公佈該指導意見。最高法相關部門人士回應本報時表示,相關司法解釋正在制定當中,目前不便回應。不過,《人民法院報》4月1日刊發的《最高法進一步擴大量刑規範化範圍》一文中,明確提及最高法研究制定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將近年來多發易發、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密切相關的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納入規範範圍。
陳澤憲表示,酒駕、醉駕涉及的情況繁多,究竟哪種情況應該定罪,哪種情況應該免刑,各地司法機關希望最高法能夠制定一個明確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正是針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特殊情節如何定性問題,對司法審判工作進行細緻化指導。
對於“特殊情節如何定性”,在醉駕入刑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來是個困擾。
葉庚清表示,危險駕駛罪在2011年出臺時(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為標誌),正值杭州飆車案、長安街醉駕案造成很大社會影響的時期,各地展開了對危險駕駛行為特別是酒駕、醉駕的專項打擊行動,司法審判上也相對從嚴把控,因此公眾産生了“醉駕一律入刑”的誤解。
醉駕入刑的治理效果是明顯的。數據顯示,過去5年間,全國公安機關查處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比2011年醉駕入刑前下降了34%。不過,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判定標準出現問題,一些諸如“酒後在停車場挪車被判危險駕駛罪”“晚上醉酒,第二天被查出酒駕”等“情節輕微”的案例同樣存在。
正是為了規範這些“情節輕微”的案例,指導意見提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情節顯著輕微的不定罪、情節輕微免罰。
那麼,究竟什麼情節屬於“輕微”,什麼情節屬於“顯著輕微”呢?
“從我辦理刑事案件的經歷來看,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故意和客觀危害是否輕微,對於治理醉駕更有促進意義。”葉庚清表示,明顯惡意主導下的行為和惡意較輕指引下的行為能夠産生的危害後果是完全不同的。主觀故意方面,應當考慮行為人醉酒後駕車的原因,例如,醉駕者片面認為自己車技好、酒量大而駕車和為了應對突發事件而駕車,在主觀故意方面有明顯的輕重分別,後者應當認定為主觀惡意輕微。客觀危害方面,除了容易量化的財産損失、人員損傷外,還應考慮客觀威脅,對於短距離、偶發性、環境空曠下的駕駛行為,應當考慮認定為情節輕微,“最近的廣州醫生醉駕挪車案就屬於這種情況”。
“需要説明的是,情節是否輕微需要綜合評判及證據支援,醉駕免罰、免罪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勢必佔極小比重,心存僥倖和鋌而走險的酒駕司機只會喪失從輕處罰的機會。”葉庚清説。
建立健全評估和監督體系
目前,公眾十分擔心醉駕入刑鬆動所開的這個“輕微”的口子,會成為腐敗的溫床和一些不法司機心存僥倖的藉口。
“這啟示我們,促進量刑規範化工作常態化、制度化十分重要。”陳澤憲表示,法律給予了法官在量刑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酒駕、醉駕,法官可以根據刑法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來決定如何處理,這是法官的權利。同時,必須建立系統化的監督機制。
葉庚清認為,應該儘快建立健全執法公平的評估體系和執法公正的監督體系。一方面,加強司法機關內部自查及上級督查,嚴防權力尋租行為。他建議建立訴訟參與人互動促進機制,在訴訟參與人對審判及判決提出疑問時,司法機關應當予以正面答覆,作為親身經歷者如果能夠對司法審判表示信服,那麼社會的負面評價自然降低。
另一方面,還應強化媒體、社會各方面的監督職責。葉庚清認為,司法機關與公眾之間缺乏交流是造成公眾認為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因此司法機關應敢於接受來自社會各個層面的監督、勇於面對質疑,同時也應當不回避糾正錯案。
“中國傳統文化中有‘治世用良法’和‘亂世用重典’的説法,在現代法治社會,無論是‘重典’還是‘輕典’都必須是良法,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只有讓每一個案件的執法都在陽光下進行,才能真正消除公眾的後顧之憂。”陳澤憲説。(記者 彭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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