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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解讀周濤搶劫殺人案被成功追訴五大關鍵

2017年05月18日 14:15:42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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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年前一起懸案被核準追訴的背後

  最高檢解讀周濤搶劫殺人案被成功追訴五大關鍵

  法制網記者 劉子陽

  搶劫殺人的嫌犯反偵查能力很強,警方歷經21年才將其抓獲;全案直接證據只有犯罪嫌疑人翻供前的口供,鎖定犯罪嫌疑人的關鍵物證的合法性存疑;作案工具去向不明,未見屍檢報告,全案證據鏈沒有完全閉合;是否核準追訴分歧意見較大……面對一起少有的“懸案”,檢察機關是穩妥起見、順水推舟不予核準追訴以規避風險,還是不怕擔責、據理力爭依法核準追訴以懲惡揚善?

  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近兩年的共同努力下,這起“懸案”的全案證據最終達到核準追訴進而達到定罪量刑的證明標準。今年3月20日,經四川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被告人周濤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日前,記者就該起核準追訴案如何得以破冰並成功追訴,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辦案檢察官。這也是最高檢首次向公眾披露核準追訴案件的辦理全過程。

  案件回放: DNA鎖定21年前命案嫌犯

  1993年9月20日,在四川省什邡市收貨款的某縣塑編廠供銷科長熊某某在什邡賓館2樓的一個兩人房間內被殺害。警方勘查時發現死者僅著內衣褲仰面躺在兩床間的地上,屍體頸部有6處銳器創傷,4處深至頸椎,胸骨上窩的傷口深至胸腔,身上已被凝固的血漬浸透,身下有大量血跡,血漬遍佈大半個房間,現場慘不忍睹。警方從淩亂的現場提取到毛髮、血床單、血鞋印、帶血的毛巾、帶指紋的茶杯、煙頭、男式牛仔包等物。

  警方進一步偵查發現,以“華某某”之名與被害人登記同住一屋的旅客去向不明。後經調查,華某某身份係被他人冒用,基本排除了華某某的作案嫌疑。案件的偵查陷入僵局,一直未被偵破。

  2014年2月25日,什邡公安機關在清理命案積案時,通過DNA數據庫和指紋庫的比對,鎖定周濤是殺害熊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同年12月22日,公安機關將周濤抓獲,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其刑事拘留,四川省什邡市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其批准逮捕。

  該案證據存在欠缺,四川省辦案部門對周濤是否應予核準追訴存在認識分歧,四川省檢察院按照法律程式將案件報請最高檢審查是否核準追訴。

  關鍵之一:三次補查夯實證據

  2015年12月,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受理周濤搶劫追訴案後,通過閱卷審查,承辦檢察官余嵐、張雪珂發現該案證據薄弱,存有七大疑點——

  一是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華某某身份被冒用僅有其妻女的證言證實,證明華某某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足。

  二是無法排除案發時有第三人在現場的可能。在案的1塊血床單和4枚煙頭上檢出周濤以外其他人的DNA。

  三是關鍵物證合法性存疑。提取筆錄上沒有記載提取到煙頭,現場照片上也看不到有煙頭,現場雖然提取到有指紋的茶杯,但警方稱茶杯已滅失,也未提供證明從茶杯上提取指紋的過程。但公安機關卻根據指紋和煙頭上的DNA鎖定周濤作案。

  四是關鍵證據缺失。現場勘查提取到的10余個物證幾乎全部滅失,除了來源不明的煙頭和指紋指向周濤,全案缺乏能夠將周濤與案發現場直接關聯的證據。

  五是作案動機不明。犯罪嫌疑人雖然做了有罪供述,但關於其殺害被害人的動機有為實施搶劫和正當防衛兩種説法。

  六是卷內未見作案工具。公安機關當年沒有在現場提取到兇器,周濤稱已將兇器丟棄,現已無法將兇器與被害人傷口照片進行比對。

  七是卷內未見屍檢報告,只有一份屍體檢驗登記表,無法據此對被害人的死因和死亡時間作出結論性意見。

  為解決上述問題,最高檢兩次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完善證據的要求。

  “可喜的是,公安機關補充提取到了華某某的身高照片和華某某當年同事的證言,這些證據共同證實華某某與兇手身材相差較大。華某某在案發前到四川出差時身份證被竊,案發時已返回江蘇,不具備作案時間。”承辦人介紹説。

  不僅如此,公安機關的補查結果還證明,血床單和4枚煙頭上的DNA係被害人熊某某所留。結合賓館服務員的證言和DNA及煙頭的鑒定,能夠確定被害人的死亡時間是1993年9月20日零點至八點間。在此期間只有周濤和被害人單獨相處,現場沒有第三人。這就意味著,該案排除了華某某和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兩次補充完善證據後,公安機關並未補查到證實煙頭和指紋這兩份關鍵物證來源合法的證據。在案證據仍然只能證明周濤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尚不足以認定犯罪事實係周濤所為。此時,四川省檢察機關報告稱,周濤反映在刑警隊曾連續遭受兩天兩夜的審訊,其有罪供述是受到誘騙後作出的。這給本案唯一直接證據的合法性打上了一個問號,案件審查陷入僵局。

  最高檢沒有放棄查明真相的腳步,再一次向公安機關提出完善證據的要求。主管副廳長元明帶領承辦人與四川省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同志,對尚未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深入梳理,逐條列明需要進一步完善的證據,並就公安機關多角度、全方位收集完善證據提出了指導意見。在省、市兩級檢察院的配合引導下,公安機關對全案證據進一步做了深挖和完善。這一次,公安機關不但補充到對煙頭的歷史記載記錄、提供了原始指紋貼片的照片、現場勘查人員關於提取指紋和煙頭的證言等,還提供了專家證人對相關鑒定意見的説明等能夠證實關鍵物證合法性的證據,並補充提供了周濤1986年曾採用相同手段在什邡賓館2樓一個三人房間內實施盜竊,被收容教養的前科材料。

  針對周濤提出受到誘、騙供的辯解,最高檢又要求補充到了刑警隊偵查員、看守所民警、與周濤同監室人員的證言,承辦人逐一審查了數十張同步錄音錄影光碟。通過對照審查,確認了周濤從拒不認罪到主動坦白再到翻供的供述過程符合心理變化過程的一般規律,是自然的、符合常理的;周濤的有罪供述是合法的、真實的,其關於被誘、騙供的辯解是不合理且與事實不相符的結論。

  “經過三次補充完善證據,全案證據環環相扣,互相印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得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結論,周濤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且符合核準追訴的條件,應予追訴,遂將案件提請最高檢檢委會審議。”偵查監督廳副廳長、時任審查逮捕一處處長的韓曉峰介紹説。

  關鍵之二:敢於擔當迎難而上

  根據法律規定,辦理核準追訴案件,應當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控制。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檢核準。

  “核準追訴是法律規定只能由最高檢行使的一項獨特法律制度,是一項特殊法律職權。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核準追訴案件歷時久遠、社會關注度高、工作難度大,是否具有法治精神和擔當精神,是否忠誠履責和敬業專業,是做好這項工作的基本前提。”偵查監督廳廳長黃河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黃河坦言,在辦理周濤搶劫追訴一案過程中,一度面臨案件缺失證據較多、證據補查難度大、質疑公安機關非法取證、處理意見分歧明顯等種種不利情況,特別是在疑罪從無和錯案終身追責的要求下,容易産生順水推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擔責的想法,也容易出現以疑罪從無變成放縱犯罪的不負責的藉口,得出證據不足不予核準追訴的結論。

  “如果就這樣作出不核準的決定,很可能放縱真兇,讓被害人蒙冤,辜負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法律重托。”黃河如是説。

  對此,元明也感言:“對於被害人的生命而言,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沒有比獲得正義更為重要的事情。檢察官是人民的檢察官,人民的期望就是重托,是我們肩上沉沉的擔子。面對壓力和挑戰,我們不能有半點規避風險的私心雜念,必須迎難而上,忠誠履行職責。”

  關鍵之三:堅守法治不枉不縱

  法治的生命線在於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核準追訴案件事關重大,必須極為慎重、嚴肅,作出的結論必須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元明介紹説,核準追訴的對象潛逃多年,往往主觀惡性較大且罪行極其嚴重,辦案中必須堅持理性、平和、客觀、審慎的態度,既要打擊犯罪,也要保障人權;既要積極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活動,查清案件真相,又要嚴格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防止非法獲取證據;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

  “偵查監督廳要求承辦人在辦理核準追訴這類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時,要特別注重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對客觀性證據,注重審查其來源,確保來源合法有據;對主觀性證據,注意審查其獲取時間,是先供後證還是先證後供,口供與其他證據是否互相印證,以及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韓曉峰指出。

  記者採訪了解到,周濤案辦理過程中,承辦人堅持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證據,既加大了對有罪證據的補強,也加強了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確保不枉不縱、不錯不漏。針對周濤的辯解,承辦人確定公安機關確實存在以行政拘留的方式換取刑事偵查空間的情形,但周濤並未受到刑訊逼供。在此期間,周濤雖然作了4次供述但並沒有作過有罪供述。為此,承辦人向公安機關提出了監督意見,並對該4次供述進行了排除。

  “一審過程中,法庭應周濤的申請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並依法通知參與本案偵查的三名偵查員分別出庭説明情況。經過充分的法庭質證,最終法庭沒有採信其遭受誘、騙供的辯解,而辯護律師也沒有對在案物證的合法性提出異議,法庭依法對我們認定的有罪事實和證據全部予以了確認和採信。二審法庭也對此予以確認。這源於我們前期紮實細緻的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工作。”偵查監督廳審查逮捕一處處長張慶彬介紹説。

  關鍵之四:證據為王還原事實

  做好核準追訴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其中證據的審查判斷運用是最核心、最關鍵的一環。

  “敢於擔當,不是莽撞行事,而要用證據説話,只有堅持‘證據為王’,才能做到不枉不縱,確保公正司法。核準追訴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大,更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用事實説話、用證據説話,確保辦成鐵案。”黃河表示。

  “在堅持疑罪從無辦案理念的同時,也要防止人為拔高證據標準,避免放縱犯罪。”元明介紹説。在辦理周濤搶劫追訴案過程中,最高檢沒有因為歷史原因導致的證據缺失和證據瑕疵而降低證據標準,始終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在直接證據僅有口供且存在翻供的情況下,堅持以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作為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標準,積極引導公安機關收集補充大量證據完善證據鏈,堅決排除非法證據,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

  據了解,在確認口供合法性的基礎上,通過強化對客觀性證據的審查運用,承辦檢察官余嵐、張雪珂梳理出口供與其他證據間的印證點27處,其中大部分為案件的關鍵情節,如:被害人的職業、死前的屍體位置和狀態、案發現場的位置和環境等等。特別是周濤基於謀財而搶劫殺人的隱蔽性動機,公安機關事先並不掌握,承辦檢察官根據這一供述進一步確定了主觀性證據的證明力。經過對全案證據進行抽絲剝繭、條分縷析地審查和分析,最終以客觀性證據為基石,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清晰而精準的還原。

  關鍵之五:機制保障辦成鐵案

  核準追訴案件事關重大,只能辦好,不能出半點差錯。以完善的工作制度機製作保障尤為關鍵。

  元明介紹説,為了防止核準追訴案件出現錯漏,偵查監督廳加強和規範了此類案件辦理工作,要求敬畏法律、敬畏責任,通過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制度機制,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規範精細辦案,有效確保了案件品質。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該廳既明確承辦人的責任,堅持兩名承辦人交叉閱卷制度,承辦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負責,在細緻審查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再經處室會議集體討論、反覆質疑、充分論證,最後提交廳檢察員會議集體研究。上述辦案制度環環相扣、層層制約、規範精細,有效保證了案件的最終辦理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疑點、無瑕疵。

  記者採訪了解到,在辦理周濤案件過程中,偵查監督廳對幾級辦案部門的不同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通過機制保障,對存在的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全面客觀、審慎細緻、雙向而立體的審視,以確保本案核得準、訴得出、判得下。

  “就周濤搶劫追訴案所面臨的現實問題和困難,經全處討論後被提交至偵查監督廳檢察員會議研究。在案件討論中,各位檢察員提出的不同意見,令我們受到啟發,也堅定了我們將此案辦成‘鐵案’的決心和信心。”承辦人張雪珂説。

  為了讓檢委會委員們在有限的時間內能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和爭議焦點所在,準確作出結論,曾榮獲全國十佳優秀公訴人榮譽稱號的偵查監督廳副廳長張曉津不僅帶領承辦人認真準備檢委會彙報材料、製作多媒體彙報課件,還親自組織了彙報過程的模擬演練,對彙報技巧和答辯重點提出建議,確保彙報全面準確。經過週密充分的準備、嚴謹細緻的彙報,偵查監督廳關於核準追訴的意見得到絕大多數檢委會委員的認可。

  會後,承辦人余嵐難掩激動的心情,在工作日誌裏寫道“第一次代表偵查監督廳坐在最高檢檢委會的彙報席上,我的面前是一件歷經20多年才抓到兇手的案件,案件重大疑難複雜。核準追訴或不核準追訴?分歧意見很大。不核準很簡單,但作為檢察官,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去引導公安機關窮盡一切手段收集固定證據,有責任和義務準確地運用證據,盡力還原事實真相……當聽到檢委會幾乎一致同意核準追訴時,我的眼淚奪眶而出。正義在伸張,檢察官在行動!近一年的所有辛苦都是值得的。24年前那位突遭滅頂之災的無辜男子終於可以瞑目了!”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正義終得伸張。2016年12月19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周濤以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7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制網北京5月18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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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