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最高檢:年底前,將全面向公安派出所派駐“檢察院”

2017年03月30日 09:35:28  來源:環球網
字號:    

  原標題:定了!年底前,派出所裏也將有“檢察院”!

  長安君(微信ID:changan-j):今天(3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傳出一個重要消息——檢察機關今年內全面鋪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這就意味著,在區縣公安局、甚至部分派出所,將派駐檢察室或檢察官!這項工作如何搞?又該如何跑偏?下面將告訴你全部答案——

  3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各級檢察院因地制宜,全面開展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實現全面鋪開。

  檢察機關今年內全面鋪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這是3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傳出的重要消息。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緣何要全面鋪開?各地公安派出所辦案量大有不同,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是否要統一?哪些案件又是檢察機關監督的重點呢?

  小編有幸參加了最高檢相關工作動員部署會議,現場火速碼字,對“重要情報”做出梳理。

  為什麼搞?

  保證證據合法性確保指控犯罪效果

  近年來,公安機關辦案方式進行了改革,一些地方公安派出所承擔了大量刑事辦案任務,很多地方超過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總量的80%。總體來看,辦案品質是好的,但仍需加強與檢察機關相互配合、相互支援、相互制約工作。

  在公眾看來,公安派出所處在執法辦案第一線,其辦案品質的高低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執法司法公信力,甚至影響到黨和政府的形象。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職責是國家的法律制度設計,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國家法律賦予的職責。但長期以來,檢察機關注重通過審查逮捕加強對刑事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不夠。

  正如最高檢有關負責人指出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案件主要是“輕罪”案件,有的進入不了批捕起訴環節,僅僅依靠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的監督難以發現其立案、撤案等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容易成為監督“盲區”。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要求。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目標就是要保證證據的合法性,保證指控犯罪的效果,實現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