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觀察
馮海寧
簡政放權應高度重視企業和公眾的實際需求,既不能憑自我感覺,也不能關門決策,即按“需”簡政放權,做有用功
記者最近在廣西某市開發區採訪了解到,開發區管委會在已經獲得自治區單列用地指標的情況下,將用於不同項目的10宗土地打包辦理報批出讓手續,前後耗時竟長達10個半月,漫漫“審批長征路”造成部分項目進度滯後、落地困難。(1月16日《半月談》)
眾所週知,近年來我國大力規範和改進行政審批,從中央到地方不斷簡政放權,成效明顯,獲得公眾和社會輿論的高度肯定。然而從這個耗時10個半月還有不少手續沒辦下來的案例來看,一些地方並沒有真正做到中央所要求的簡政放權。而“馬拉松式”審批,不僅耗費大量行政資源,還會給部分企業造成不小損失,對地方經濟發展也將産生不利影響。
報道顯示,造成審批慢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手續繁瑣,耗時太長;二是牽涉面廣、涉及部門多,“層層過堂”會審。可見,這是在與簡政放權的主流“唱反調”——簡政放權,就是要精簡束縛市場主體的“無形枷鎖”和錯裝在政府身上的“有形之手”。而這個案例折射出的“無形枷鎖”與“有形之手”都太多。
可能在相關審批部門看來,之所以參與用地審批是職責所在,之所以審批時間長是為了謹慎。但根本上講,還是因為該減的“政”沒有減,該放的“權”沒有放。當地有關方面既沒有真正領會中央簡政放權的改革精神,也沒有積極改革和完善當地長期以來存在的審批模式,究其原因大概是擔心部門利益受損。
要改變這種“馬拉松式”審批,首先需要從制度規定入手。當地國土部門負責人表示,“報批出讓需要哪些材料,要走哪些程式,相關規定框得很嚴。”這提示我們,落實簡政放權需要先從制度入手,只有在制度上精簡審批程式和所需材料,相關審批部門才能提高審批效率。
其次,需要從體制機制入手。多部門介入用地事項審批,必然會造成審批慢。能否通過系統研究和考量,適當減少審批部門,這是值得考慮的問題之一。能否在符合相關制度要求的基礎上,把多部門分別審批變為集中統一審批,這是值得考慮的問題之二。另外,把審批、管理職能進行明晰劃分,從而提高審批效率,同樣也值得有關方面考慮。
其三,需要從時間入手。減少審批程式、審批部門,就能提高審批效率嗎?其實也未必,不排除某些部門因為害怕出問題被追責,會反覆研究,造成拖延時間。還有一些領導因事務繁忙等造成審批延遲。要提高效率必須把“限期”作為鞭子,如果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審批應問責。
另外,也是很重要的一點是,簡政放權應高度重視企業和公眾的實際需求,既不能憑自我感覺,也不能關門決策,即按“需”簡政放權,做有用功。也就是説,簡政放權不能“有數量無品質”。而讓企業和公眾來評價簡政放權效果,評介結果作為政績考核依據,相信也能鞭策簡政放權真正落地。
希望上述案例能引起我們更多思考,反思現實中還有哪些背離簡政放權的現象,從而不斷完善和深化簡政放權改革。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