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波缺席 法院沒收其違法所得
早在李華波被遣返前,在積極和新加坡方面進行合作遣返李華波的同時,我國還在李華波缺席的情況下,啟動了對他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我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訴法,增加了一項規定,就是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根據這一程式,人民檢察院對在逃嫌犯在國內外的贓款贓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沒收、凍結等申請,並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相關國家執行我國裁決。這項規定,也為我國對李華波違法所得案的審理提供了依據。
2014年8月29日,李華波違法所得案在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李華波涉嫌貪污犯罪,逃匿一年以後不能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特提出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申請。
2015年3月3日,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華波違法所得作出沒收裁定,沒收範圍包括轉移到新加坡的545.42萬新元涉案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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