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無資質屍檢報告的鉛山鵝湖司法鑒定中心目前已被撤銷。
十年間,江西省上饒市鉛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交通肇事案件時,一直委託鉛山縣鵝湖鑒定中心出具屍檢報告,但該鑒定中心及鑒定人員並無屍檢資質。
官方通報顯示,2005年4月至2015年12月,帶著上述無資質報告的相關案件在鉛山縣公檢法“一路綠燈”,法院未對無資質屍檢報告非法證據排除的,共對153個案件作出有罪判決。
11月15日,鉛山縣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發現存在的問題後,鉛山縣高度重視,目前涉事的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因違規鑒定被撤消,上饒市、鉛山縣公檢法司30余人被相應追責。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對涉及問題屍檢報告的交通肇事審結案件開展自查自糾,一經發現符合啟動再審的法定條件的案件,將啟動再審程式。
鉛山縣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將發生此事的原因歸納為“歷史原因”、“思維定勢”、“缺乏專業知識”和“責任心不強”。
法院根據問題報告做出153份有罪判決
鉛山縣官方出具的材料顯示,鵝湖司法鑒定中心2004年6月經江西省司法廳批准同意設立,並頒發了司法鑒定許可證。
2015年9月29日,53歲的吳雪娟(化名)在一場車禍中身亡,她的兒子、留美博士後陳章輝趕回國內後卻發現,出具屍檢報告的鉛山縣鵝湖司法鑒定中心“有問題”:該中心及鑒定每人平均無屍體檢驗資質。
一份屍檢報告要需經過公檢法的層層把關審核,才能最終成為定案依據,而鵝湖司法鑒定中心類似的問題屍檢報告,卻在10年間“一路綠燈”。2016年11月,鉛山縣委政法委向陳章輝提供了當地公檢法系統對此事的處分決定。鉛山縣公安交警大隊的處分情況透露,該大隊2005年4月至2015年12月一直委託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屍檢報告。
鉛山縣檢察院對於此次事件的處分報告顯示,“2005年以來,鉛山縣檢察院偵監、公訴兩部門先後審查鉛山縣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涉及鵝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共286件次,其中80件次偵查、公訴部門均進行了審查。”
“鉛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202件,法院作出有罪判決153件。”鉛山縣法院的處分決定中,顯示“已審結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未將鉛山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屍檢報告作為非法證據進行排除的共有153件”。
11月19日,鉛山縣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證實了給陳章輝提供處分決定的情況,並確認涉及到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屍檢報告的“有罪判決案件為153個”。
“歷史原因”、“責任心不強”
鵝湖司法鑒定中心負責人廖來生此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鑒定中心只是做簡單的屍體檢驗,並不是屍檢報告,自己曾明確告知交警部門“鵝湖司法鑒定中心沒有屍檢資質”,但交警還是讓他們做。
11月15日,鉛山縣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將發生此事的原因歸納為“歷史原因”、“思維定勢”、“缺乏專業知識”和“責任心不強”。
該負責人稱,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出臺之前,基層公、檢、法單位的法醫,作出的傷情鑒定和屍體鑒定都具有法律效力,統稱為法醫鑒定。法醫管理制度改革後,社會機構作出的法醫鑒定介入訴訟活動,但多數基層公、檢、法單位辦案人員未及時加強學習,不知法醫資質存在多種區分,慣性認為只要是法醫作出的鑒定就可以採用。
“病理鑒定和臨床鑒定屬於專業性很強的醫學專業術語,由於缺乏必要的醫學專業知識,相關環節的司法人員不能從理論上對臨床鑒定和病理鑒定進行準確區分。”該負責人説,相關人員責任心也不強,一直以來,鉛山縣公檢法部門主要從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是否具有司法鑒定資質兩個方面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進行資質審查,而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及鑒定人員均屬於江西省司法廳在冊的鑒定機構及人員,導致對該機構出具的屍體鑒定報告審查不嚴,不夠較真,缺少存疑,輕易採信。
市縣公檢法司30余人被問責
據鉛山縣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介紹,2016年5月,媒體報道後,省、市、縣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成立了專項調查組,最終上饒市、鉛山縣公檢法司30余人被不同程度問責。
8月23日,鉛山縣法院作出處理決定,對朱某、饒某、周某等8名承辦法官在已審結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未將鉛山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屍體檢驗報告》作為非法證據進行排除,認定為二類過錯,責令上述8名承辦法官作出書面檢查。此外,上饒中院對承辦法官方某、侯某、林某責令檢查。
8月30日,上饒市司法局責成鉛山縣司法局局長江某到上饒市司法局檢討責任,並予以通報。
9月2日,鉛山縣檢察院認定,12名檢察人員在所涉交通肇事案件批捕起訴審查中採集了該中心的屍體檢驗報告,應負執法過錯責任,對承辦人員邱某、方某等十人予以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對部門負責人楊某、朱某予以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上饒市檢察院對鉛山縣檢察院分管副檢察長江某作出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處理;原檢察長鄭某到上饒市檢察院檢討責任。
9月5日,鉛山縣監察局決定給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隊長夏某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教導員查某行政警告處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安全科科長徐某行政警告處分。
9月30日,江西省司法廳對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人員葉某、李某、藍某、張某分別作出停止司法鑒定業務三至五個月的行政處罰,給予鉛山鵝湖司法鑒定中心撤消登記的行政處罰。
存在問題、符合條件的案件或將再審
鉛山縣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發現存在的問題後,鉛山縣高度重視,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公檢法部門立即停止在鵝湖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屍體檢驗鑒定,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堅決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
該負責人説,經認真梳理,多年來鉛山縣法院審理有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屍體檢驗報告》的交通肇事案件中,確認受害者已死亡的事實,除有公訴機關鉛山縣檢察院提供的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做的《屍體檢驗報告》這一證據外,公訴機關還提供了足以認定被害人確已死亡的其他一系列證據,如120齣具的《搶救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大量證人證言,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屍體檢驗報告》僅僅是證明被害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確已死亡的一系列證據中的佐證之一,而不是認定被害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確已死亡的唯一證據。
該負責人還表示,下一步將再次對涉及鵝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屍體檢驗報告》的交通肇事審結案件深入開展自查自糾,一經發現符合啟動再審的法定條件的案件,將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啟動再審程式。
(原標題:用無資質屍檢報告十年定罪153例,江西鉛山追責3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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