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權利是下一階段人權發展的重點
——專訪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國際關係研究室主任李雲龍教授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5日在位於羅馬的聯合國糧農組織總部發表題為《依託家庭經營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演講。李克強在演講中指出,人人有飯吃,是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是一切人權的基礎。為什麼人人有飯吃是最基本的人權?現在世界及中國的人權發展處於什麼階段?中國人權飛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麼?人權與法律、公權力的關係是什麼?就此,光明網記者專訪了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國際關係研究室主任李雲龍。
要點摘錄:
●當代世界人權已經發展到了第三代,進入了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第三代人權不單單是給個人的,而且是給集體的。在發展人權的過程中,需要實現各類人權的均衡發展,協調發展,推動人權的整體進步。
●當今中國公眾可以對各種問題進行廣泛討論,也可以對政府政策提出批評。中國今天的人權狀況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好的。
●每一時代,政府想了解一切控制一切的慾望都是一樣的。用制度來平衡政府控制一切的手段至關重要。人權與公權力有一定程度緊張關係,法律起著平衡二者之間關係的作用。
●中國人權具有“趕超”性質,並不是自動發展的,並不單純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結果,而是中國政府在推進國家現代化過程中主動選擇的結果。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經濟社會權利發展已經取得很大進步,下一階段的人權發展要更加重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人權作為國際合作的事項,不單純是一國國內的事情,有時候需要進行國際合作。但只有當聯合國判定某個國家面臨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並作出國際干預的決定時,國際社會才能名正言順地進行人道主義干預。
人權就是使人活著像人的權利,活得有尊嚴和價值
光明網:您長期從事人權研究,談到人權,很多人認為這是一個政治化或者學術化的東西。如果要給人權下一個普通人聽得懂的簡單定義,您如何界定?
李雲龍:理解人權很簡單,它跟每個人都密切相關。人權,也即人的權利,就是使人活著像人的權利,活得有尊嚴和價值。這是人權最簡單的概念。不管他的能力大小、地位高低、身體強弱、講什麼語言,人權都會賦予他一種權利。
光明網: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每個人的權利都應該是一樣,為什麼我們在談到人權的時候還強調東西方的差異,強調本國的特殊國情?
李雲龍:人權包羅的範圍很廣。我們從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開始講起,它有30條內容,對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權利都做了規定;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統稱“人權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是國際人權領域最重要的文書。編者注)進一步擴展了人權的範圍;後來通過的一系列聯合國人權公約,使人權範圍擴展的越來越大。
同時,人權要求給每個人同樣的待遇。有些待遇相對來説政府不需要積極作為就能實現,比如尊重個人自由,公共機關只要不隨便侵犯個人自由,不限制個人言論等,這種權利就能得到保證。但是還有些權利是需要政府積極作為來保證的,比如經濟方面的權利,最低生活保障等則需要政府去提供。而且,這种經濟方面的權利會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比如,政府最開始提供的幫助是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隨著社會發展和生活水準的提高,保障水準不斷提高,從剛開始使人人有飯吃,到提供衣服、房子、基本生活用品等家用電氣,再後來,要能夠有醫療保險,能看得起病等。
所以,人權跟每個國家的基本情況,特別是經濟發展水準是緊密聯繫的,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保障。比如非洲國家讓每個人都吃飽飯就是很充分的人權了,但是在西方發達國家,只提供基本吃飯肯定就不行。各國情況不一樣,實現人權的方式、程度也會有差別。
第三代人權不單單是給個人的,而且是給集體的
光明網:也就是説,雖然天賦人權,但人權的內涵不是既定的,也會隨著時代的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豐富和發展?
李雲龍:對,你説的太對了,人權就是在不斷地發展。當代世界人權已經發展到了第三代,進入了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
第一代人權思想發展和流傳于西歐北美國家。當時,英美等國家發生資産階級革命,一批古典政治理論家和啟蒙思想家,比如英國的約翰.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盧梭,美國建國初的思想家,提出併發展了人權概念。這一時期的人權思想以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為根本宗旨,致力於擺脫封建制度強加在個人身上的種種限制和束縛。因此,自由就成為早期人權的主要內容,包括言論、結社、出版方面的自由,宗教自由,法律上的公平審判等。這一時期的人權強調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從人權發展進程講,它們屬於“第一代人權”內容,政府不需要積極作為,只要不去侵犯人民權利,基本就能實現。
第二代人權擴展至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內容。工業革命後,由於無産階級和工人階級沒有土地和財産,生存狀況日益下降,年老沒有收入以後情況會變得更加嚴重。社會保障、最低工資、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免費教育等開始成為人權的重要內容。這些人權被稱為“第二代人權”。第二代人權光靠個人和企業做不了這些,需要政府積極作為,制定法律建立一套社保制度,使每個人都能享受這樣一套基本的社會保障的權利。
第三代人權指的是在二戰後發展起來的新的權利,包括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自然資源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提法。這些權利將人權從國內保護擴展到國際保護, 要求在維持和平、保護環境和促進發展等領域加強國際合作, 因此被稱為“ 第三代人權”。
現在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人權概念,既包括第一代人權,也包括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權。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權主要是針對個人的,但是第三代人權,集體的性質比較強烈。這些權利不單單是給個人的,而且是給集體的,通過集體使每個人的權利得到保證。這表明,人權在不斷發展,人權保障的水準會不斷提高,每個人的生活會越來越有尊嚴。
中國今天的人權狀況是有史以來最好的
光明網:三代人權從脈絡來講,首先源於政治方面的權利,是不是意味著政治權優於發展權?
李雲龍:按照聯合國《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各項人權是相互聯繫的,不能分高低上下。不能説政治權利更基本,不能排除其他權利,更不能只管政治權利,不管經濟權利,或者相反。人權是一個相互聯繫相互促進的整體,不能割裂開來。所以,在發展人權的過程中,需要實現各類人權的均衡發展,協調發展,推動人權的整體進步。
我們講各項人權同等重要。但是,在某個時期我們可能會有側重點發展某些人權,但是並不是否定其他人權,或不管其他人權。現階段,我們國家發展問題突出,需要優先解決這個問題,但同時呢,我們也要努力去保證政治權利。沒有相當程度的公民政治權利保障,就不可能實現經濟社會發展,也就不可能真正保障發展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發展了。與此同時,我們在個人自由、政治民主和社會開放方面也同步發展了。沒有公民政治權利保障方面的重大進步,中國無法實現30多年高速經濟增長。這恰好證明了各項人權是相互依賴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
在具體推進人權的進程中,沒有誰能規定一國該優先發展哪種人權,這得根據本國實際需要,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發展人權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政治制度、社會秩序、文化傳統、百姓接受程度、法律狀況等等。很多國家設想的好,但到最後卻搞亂了社會,導致大家沒了基本秩序,反倒覺得沒有得到人權。阿拉伯之春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光明網:我們國家在幾十年的發展人權歷程當中,有哪些經驗和教訓?
李雲龍:在人權發展歷程中,我們國家也走過一些彎路,有過一些教訓。但相比之下,取得的成績更大,人權得到巨大發展是事實。美國人權報告每年都説中國人權狀況惡化了。這種説法是不對的。實際上,從人權的專業標準來看,中國人權不是在不斷惡化,而是在不斷發展和進步。每一個親歷了最近幾十年中國發展過程的人都會對中國的人權進步有深刻的體會。當今中國公眾可以對各種問題進行廣泛討論,也可以對政府政策提出批評。這難道不就是言論自由在發展麼?中國今天的人權狀況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好的。
需要指出的是,人權和自由不是唯一的價值。例如,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要在兩個方面平衡,一個是維護社會秩序、政治秩序的需要,另一個是每個人表達自己意見的需要。兩個方面要取得平衡點,絕對的平衡是沒有的,具體如何平衡取決於社會需要。
中國的人權並不是自動發展的,是政府在推進國家現代化過程中主動選擇的結果
光明網:三十年來,我國人權取得了飛速的發展。在這一過程中,是經濟因素更重要還是政治力量扮演著更關鍵的角色?
李雲龍:西方國家的人權發展可稱為“自發性的發展”。在社會需要的推動下,西方國家的人權從無到有、由少到多地發展起來了。人權發展在西方具有“原創”的性質。中國是後發的發展中國家,當我們認識到自己也必鬚髮展人權時,西方國家的人權體系已經發展得很充分了,國際人權規範也普遍建立起來了。中國的人權發展具有“趕超”的性質,也就是中國可以廣泛借鑒國際社會的人權發展經驗,推動本國人權更好地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在人權發展過程中,經濟發展是基礎,起了推動作用,但是政府主動地積極地引導作用也非常重要。與普通百姓相比,政府在人權的意識和行動相比是超前的,比如,1997年十五大報告我們就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權,2004年政府將人權納入憲法,普通百姓很少有人意識到人權的重要性。
需要指出的是,中國人權並不是自動發展的。中國人權發展並不單純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結果,而是中國政府在推進國家現代化過程中主動選擇的結果。中國政府把人權作為國家現代化的一個組成部分,有意識地加以發展。
所以,儘管我國人權發展的最終基礎和動力是經濟社會發展,但政府的作用也相當大。國家和政府成為人權的積極倡導者和促進者,這是中國人權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對於中國人權發展來説,經濟社會發展是第一要素,政府積極推動是第二要素。沒有改革開發以來中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國人權發展就會失去堅固支撐。沒有政府的積極推動,中國人權也不可能發展到今天這樣的水準。
光明網:現在人權處於歷史最好的時期,特別是今年廢除勞教,司法體制改革都是很好的表現。但拆遷等現象依然嚴重。針對我國人權發展的狀況而言,下一階段人權推進的重點和關鍵應該放哪兒?
李雲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經濟社會權利發展已經取得很大進步,下一階段的人權發展要更加重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下一階段,個人權利,包括隱私權、個人財産權等等,都要逐漸提上日程,個人權利方面還要進一步發展。很多問題以前不敏感不重要,但是隨著新一代的成長,原來不敏感不優先的問題很迫切了,比如隱私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這些問題不解決好也會影響我國長期健康穩定發展。下一步要重點關注這些問題,要在制度上考慮怎麼把這些問題解決好。
用制度來平衡政府控制一切的手段至關重要
光明網:説到隱私權,在現在這個大數據時代,我們的隱私越來越容易在網路上得到傳播,這是一種資訊傳播自由還是侵犯了我們的隱私權?
李雲龍:隱私權在我國還未真正達到特別關注的程度。相比之下,歐洲最為重視隱私權的保護,中國在這方面做的還很不夠。從理論上説,人權的各項內容同等重要,但具體到落實而言,肯定是會著力解決對社會是很大問題的方面。目前,隱私權在我國還沒有成為需要最優先加以解決的問題。不可否認,這一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比如查房網、快遞單號、報考資訊等個人資訊販賣和公開等。問題在於,洩露數據還沒有法律懲罰措施,社會對個人資訊保護的意識不強,大家對隱私權的界定還不一致,比如查房網的資訊有人就認為不應該是隱私。增強隱私權的保護意識,要首先在輿論讓社會大眾認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嚴峻性,推動立法和執法機關解決資訊洩露這一問題,在大數據時代更好地保護好個人的隱私權。
光明網:斯諾登事件暴露了大數據時代隱私洩露的嚴重性和嚴峻性。從中我們可以發現科技雖然對人類社會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作用,但也為監控提供了可能性。未來隱私權保護的問題更多要靠技術本身還是制度來解決?
李雲龍:科技發展給監控提供了更大可能性。監控自古有之,不過是技術手段不一樣而已。每一時代,政府想了解一切控制一切的慾望都是一樣的。因而,用制度來平衡政府控制一切的手段至關重要。否則,政府無限制地監控一切,這個社會就很容易變為高壓狀態,對公眾控制操作的狀態很可怕,甚至可能出現奧威爾在《一九八四》中描寫的極權狀態。
這一問題靠技術解決不了,政府永遠掌握最先進技術,所以一定要靠制度對政府進行制約和平衡。這個前提還是對個人隱私權的尊重。但是現在事情越來越複雜,因為技術發展得越來越快,制度永遠落後於技術。技術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提出問題,建立制度。但是在建立過程中,政府可以利用時間差做很多事情。斯諾登事件後,美國採取一些辦法約束政府行動。但是等到這一套體制建立起來後,又有新的技術發展起來,政府又有新的辦法對付你。
法律起著平衡人權與公權力之間緊張關係的作用
光明網:包括隱私權在內的人權與公權力、法治應該是什麼關係?
李雲龍:人權與公權力有一定程度緊張關係,法律起著平衡二者之間關係的作用。法律制定出二者界限,隱私權保護到什麼程度,公權力使用到什麼程度,靠什麼方式行使,這就靠法律制定。法律的制定要要考慮到個人需要和公共秩序的平衡。具體而言,隱私權與公權力是一種天然的結構性的緊張關係。但是,怎麼平衡二者的關係還是要靠法律。
人權與公權力也有緊張的一方面,比如言論自由等,另一方面,個人權利和社會權利最後還是得靠公權力去保障。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有緊張的方面,但也有一致的方面。
只有聯合國或者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人道主義干預行動才是合法的
光明網:人權與主權的關係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美國提出人權高於主權的觀點,以及現在有時會存在國內法與國際法不相一致的情況,針對這一情況(人權與主權的關係,包括國際法怎樣更好地保護人權,)您有什麼建議觀點?
李雲龍:我們一直強調,主權是一國內部事務,他國不能干涉,這是正確的。主權是國際關係的基礎,聯合國憲章也規定主權平等,但這不等於主權絕對化。
人權作為國際合作的事項,不單純是一國國內的事情,人權問題有時候需要進行國際合作。但人權國際合作是以主權為基礎,不是強迫性的,是在承認主權前提下進行的合作。
國際法沒有集中執行的機制,而是由簽署國分散執行,簽署國之上沒有一個執行機構。人權公約簽署後,並不意味著聯合國成為執法機構或者法院。一個國家簽署國際人權公約,不是為了換取其他國家的好處,而是因為這個國家認同基本人權,即認為國際社會所有的人都應該享受有人權的生活。因此,加入國際人權公約,更像是對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自覺承認和宣誓。通過簽署國際人權公約,一個國家表達了在國內進行人權保護和在國際上進行人權合作的願望。如果一個國家沒有履行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義務,最嚴重的後果也不過是國際社會的輿論譴責。主權還是國際社會的基礎。美國提出“人權高於主權”的觀點,在國際法上是沒有根據的,在國際政治現實中也是行不通的。美國提出這樣的觀點,主要是為美國干涉其他國家內部事務製造藉口。
光明網:特殊情況進行人道主義干預。您是否認可,什麼時候需要進行?、
李雲龍:對主權國家的人道主義危機應不應該進行干預,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對於大規模侵犯人權的現象,國際社會應該進行干預。但是,一個國家是否出現大規模侵犯人權的現象、是否面臨人道主義危機,不能由某個或某幾個國家説了算,而應該由權威的國際機構作出判斷。目前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國際機構是聯合國。因此,只有當聯合國判定某個國家面臨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並作出國際干預的決定時,國際社會才能名正言順地進行人道主義干預。由聯合國或者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人道主義干預行動才是合法的。
(光明網記者蔣正翔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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