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爺”林耀昌出庭受審。
廣州日報東莞訊 (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楊磊、安燕玲攝 影報道)昨日上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墳爺”林耀昌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一案進行了二審。此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佔用農地罪、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一審宣判後,林耀昌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昨日在庭審時,林耀昌否認構成非法佔用農地罪,認為徵地、用地的主體是政府,安福墓園的建設只是受政府委託實施相關的行為,而且他並非墓園的直接責任人;同時,他承認構成行賄罪,但是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在行賄罪被立案前就已向檢察院交代行賄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情節,應免於刑事責罰。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自稱不是直接責任人
昨日庭審中,檢察機關舉出多名人證,以證明林耀昌即是墓園的直接責任人。檢察官表示,安福墓園項目的合夥人林某宣曾作證稱,墓園的合夥事宜自始至終都是林耀昌與他洽談,但最終林某宣因知悉墓園未經用地審批,就退出了墓園的工程。
此外,檢察官舉證表示,潭西鎮的多名村民也證實,在土地徵收及賠付過程中,一直是由林耀昌與他們進行洽談,並由林耀昌賠付土地徵收的費用。時任潭西鎮鎮長也曾證明,在安福墓園的籌備建設及土地審批過程中,一直是由林耀昌出面與政府進行交接,墓園的實際操控人是林耀昌。
對於這些人證,林耀昌及其辯護律師也均予以否認,林耀昌聲稱其從未出面進行土地的徵收,也沒有與政府進行過交接。
承認行賄但稱“自首”
對於行賄,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陸豐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林將現金20萬元交給朋友吳某強(另案處理),由其轉送給時任陸豐市公安局局長陳俊鵬(另案處理),以逃避法律追究。
昨日庭審,林耀昌承認構成行賄罪,但辯稱其係被索賄,且在行賄罪被立案前就已經向中山市檢察院交代了行賄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檢察人員反駁稱,林耀昌 交代行賄事實是在2014年6月,而在2014年4月,陳俊鵬就向檢察人員交代了林耀昌向其行賄的事實,故林耀昌不屬於自首。
但檢察人員也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賄司法人員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如果結 合相應情節至少為50萬元,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上訴階段量刑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原審法院適用舊的司法解釋綜合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屬於量刑偏重,應當依 法改判。
實名舉報人:
“墳爺”還涉嫌貸款詐騙
昨日庭審後,實名舉報人林鍵國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林耀昌仍有涉嫌貸款詐騙未被依法追究。林鍵國稱,該案涉及金額約7800萬元並關聯陸豐市農信社7億 元不良貸款,涉事單位已于2016年8月30日向陸豐警方移交“墳爺”林耀昌涉嫌騙貸犯罪線索,而二審之前,當地警方尚未向人民法院移送追加起訴。
在林鍵國向記者出示的一份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出具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顯示,關於林鍵國反映的林耀昌涉嫌對陸豐農信社騙取貸款事宜,省農信聯社已進行核查處理,並已經要求汕尾辦事處督促陸豐農信社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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