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發佈的資訊,以及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等均屬於電子數據。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