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4名兒童落戶北京,順義區民政局某科科長沈某濫用職權,將4名一直和生父母生活的兒童“包裝”成無法找到父母的棄嬰,並聯絡收養人,虛構收養經歷,最終導致4名兒童以收養的方式落戶北京。順義區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沈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沈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名兒童被違規收養從而落戶
順義區檢察院指控,沈某于2008年至2013年間,擔任順義區民政局某科科長,負責轄區收養登記等工作,審核收養審查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意見。
2009年,國家出臺文件,解決公民未經登記私自收養子女後,構成事實收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的問題。此後北京市民政局也出臺了規定。沈某利用該規定,濫用職權,在三起案件中安排4名兒童落戶北京。其中沈某明知3名兒童並非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違反收養規定,為3名兒童出具證明,致使3名兒童落戶。沈某明知1名兒童係非婚生子女,並非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隱瞞該兒童實際家庭情況,導致該兒童被認定為棄嬰,從而落戶順義社區服務總中心。
找朋友充當收養人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兩名擁有同一生父母的兒童分別被兩戶家庭違法收養。兩名兒童的生父母于2007年通過他人認識了民政局某科科長沈某,當時孩子的戶口在江蘇。兩人從沈某處得知,現在北京有了新的收養政策,撿拾的孩子可以上北京戶口。孩子的生父母動了心,希望沈某能夠辦成此事。
沈某找到自己在順義的朋友,即兒童後來的養父母,要求收養一名兒童。沈某還介紹孩子生父母和朋友見面,一起商量如何“操作”。由於朋友已經有了子女,沈某給了朋友3萬元,用作計生罰款和供孩子上學,並告訴朋友,生父母就是想給孩子弄一個戶口,落戶之後過幾年再把戶口遷走。雙方一拍即合。
根據相關法規,私自收養搜尋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需要辦理一系列手續,諸如在當地民政局領取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確認並出具證明,當地派出所出具撿拾棄嬰報案證明,民政局在報紙上公告搜尋棄嬰生父母。一切手續都辦妥後,棄嬰就可以辦理戶口,民政部門也會辦理收養登記。
為落戶層層闖關
為了落下戶口,沈某開始運作“層層闖關”,第一步是炮製虛假經歷。朋友於2010年10月來到公安機關報案,稱1994年7月,在順義區醫院撿拾到一名棄嬰,一直養育至今,已經構成了事實收養。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開始尋找孩子的生父母,民政局隨後刊登孩子的尋親公示,這些努力自然不會得到任何回饋。
監管的圍墻被層層突破,居委會為沈某朋友出具了自1994年起一直收養孩子的證明。但其實朋友在2010年前,從未見過孩子,撿拾經過係完全虛構。
當地居委會解釋,辦理證明時,沈某也來到居委會,稱收養是最新政策規定,並出示了文件,還再三保證收養之事與居委會沒有任何關係。考慮到沈某係民政局科長,居委會出具了證明。隨後沈某又準備了各種文件,讓孩子最終落戶順義。由於係虛假收養,孩子落戶後一直跟著親生父母生活,並不經常跟沈某的朋友即養父母在一起。
在沈某的“運作”下,生父母的另一個孩子也在北京落戶,兩個孩子落戶後,在北京讀高中,並在北京參加高考,考上大學。
沈某獲刑1年3個月
沈某表示,自己對於幾名孩子的真實家庭情況並不知情。法院認為,根據證言,沈某知曉三起案件中的四名被收養人的家庭狀況。沈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行為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沈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沈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法規設計違規套路
按照我國收養法規定,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因此沈某等人才要求養父母編造1994年,即孩子不滿14歲時收養孩子的情節。
據悉,北京市民政局曾經在2010年出臺了解決市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如果符合收養人的條件,私自收養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養父母,辦理各項手續後,公安部門應為棄嬰和兒童登記集體戶口,民政部門再辦理收養登記。法規係為解決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的問題,沈某利用這一法規,違規辦理收養手續,致使兒童落戶北京。
文/本報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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