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土資源部一官員受賄39萬獲刑
京華時報訊(記者 王曉飛)國土資源部原官員金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訪民錢款,為訪民解決糾紛。此外,金某還在收錢後為企業辦理採礦許可證。10年間,金某共計收受賄賂39萬元。記者昨日獲悉,因犯受賄罪,退休的金某被西城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案情
10年收39萬退休後被查
據了解,現年62歲的金某自2001年12月至2009年4月間,擔任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查處一處調研員,主要從事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其間,金某于2004年8月至2009年4月被抽調到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眾性事件聯席會議農村土地徵用問題專題小組工作。
2009年4月至2011年11月,金某任職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檢查指導處調研員,主要從事執法監察業務培訓等工作。2011年11月,未滿60歲的金某提前退休。
根據檢方指控,金某所涉及受賄情節,從其擔任國土資源部的執法人員時便開始,歷時10年。
指控稱,2004年8月間,金某利用擔任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查處一處調研員的職務便利,在調查處理山東德州市齊河縣違規佔地修建別墅、高爾夫球場的過程中,為該項目投資方國科(齊河)投資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後收受該公司蔡某給予的現金5萬元。
2007年2月至4月間,金某利用擔任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眾性事件聯席會議農村土地徵用問題專題工作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為陳某解決其親屬與吉林伊通滿族自治縣靠山鎮政府的土地糾紛,收受陳某現金4萬元。
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間,金某利用擔任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檢查指導處調研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武某請托,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幫助河南某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辦理採礦許可證,收受該公司共計30萬元。
2014年9月22日,金某被查獲歸案。
庭審
受賄為治病辯稱惡性小
此案庭審時,金某辯稱,他長期受病症困擾,犯罪動機是為了治病,主觀惡性小,並且沒有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
金某的辯護人認為,金某主動向紀檢部門坦白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實,同時,金某在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並且家屬已經退繳了全部贓款,建議法庭從輕減輕處罰。
金某的辯護人還認為,金某沒有給指控中的國科公司謀取利益。
對此,檢方提交的證據顯示,國科公司通過投資,在山東德州市齊河縣修建別墅、酒店和高爾夫球場。其中,1380畝土地是齊河縣政府劃撥的,但是沒有辦理土地證,屬於違法用地。2013年11月,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報道了五起土地違法案件,其中一起就是齊河違法用地一事。
據時任山東省德州市官員的苗某證言,在媒體曝光後,國土資源部派出了工作組進行調查,山東省、德州市、齊河縣也派出了工作組進行配合。在工作中,他發現國土資源部調查組的具體負責人是金某,於是在金某返回北京後,他和一位當地領導到北京找金某,希望能保住有關項目。金某承諾儘量努力。
苗某證言稱,後來,國科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去北京給金某送了錢。
蔡某的證言則證實,當時其送給了金某5萬元錢。
最終,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作出了處理結論,稱考慮項目已經建成,責任方是齊河縣政府,為減少損失,在徵得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依法重新辦理用地手續。
判決
判處3年刑處罰金30萬
檢方向法庭提交的證人證言顯示,2006年,國土資源部接到信訪舉報,稱伊通滿族自治縣一礦業公司違法佔用農業用地3.2公頃。
舉報人陳某在北京陳情時,經人介紹認識了金某。陳某證言稱,她聽説金某時任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的處長,還是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眾性事件聯席會議農村土地徵用問題專題小組的成員,能幫她處理在伊通滿族自治縣的土地糾紛,於是請托金某幫忙。
2006年,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眾性事件聯席會議農村土地徵用問題專題小組下發伊通滿族自治縣有關非法轉讓土地的函件。之後,陳某為答謝金某,陸續給予金某4萬元。
然而,根據檢方提交的吉林國土資源等部門對於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眾性事件聯席會議農村土地徵用問題專題小組的回函,陳某所舉報的土地糾紛中,並沒有佔有耕地,不存在以租代徵問題,相關用地審批手續正在依法按照程式辦理中,不存在破壞耕地和非法轉讓土地的問題。
今年6月23日,西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金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最終法院判決金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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