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面臨修改,能否解決老問題
京滬高鐵運作五年來,已經成為人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10多億人次乘坐高鐵。但令人驚異的是,高鐵竟然在現行鐵路法中只字未提。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目前鐵路法為1990年正式通過,曾于2009年8月和2015年4月兩次修正。不過,第二次僅是在鐵路政企分開後,將鐵路運價調整的許可權作出修改,由原鐵道部移交給鐵路運輸企業,並沒有提及高鐵的相關內容。
“高鐵、動車組行業標準在鐵路法中的無法可依,使我國高鐵在建設、管理、運營等方面欠缺了社會力量的監督與約束。這也使得鐵路企業在行使相關社會職能時,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進行全程盯控。”趙佔領認為,高鐵入法勢在必行。
“高鐵和普通列車不同,而和飛機具有很多共性,如速度快、價格高、安全性強等,乘客對兩者的準點要求較高。所以要將高鐵納入法治化運營軌道,有必要把晚點賠償機制提上議程,可以參考航空法相關原則,厘清鐵路部門責任。”劉智慧建議。
據悉,交通部部長楊傳堂曾於今年年初表示,2016年工作重點之一是健全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推進鐵路法修訂等重大鐵路立法項目,著力完善鐵路標準體系。
受訪專家們均表示,在鐵路法修改中,應及時修改、更新“超時服役”的法律條款,對於百姓關注的晚點賠償、乘車安全保障等問題應給予重視和積極回應。建議將晚點賠償寫進鐵路法新增條款中,同時參考航空晚點賠償規定,建立全國統一的列車晚點“賠償標準”,以此督促鐵路部門主動履行契約精神。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