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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晚點不賠成“行業慣例” 專家:建統一賠償標準

2016年08月17日 09:18:29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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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點不賠為何成“行業慣例”

  翻閱京滬高鐵運作五年來的新聞資料,晚點賠償的訴求均不了了之。甚至,有不少乘客向法院提起訴訟,基本都被駁回,理由是“于法無據”。賠償機制空白已經成為高鐵運營中常見的投訴問題。

  “現行鐵路法、鐵路運輸條例等對貨運晚點有賠償規定,確實沒有對客運晚點作出要求。”劉智慧認為,法律沒説賠償,但也沒説不賠償。而且據合同法第290條規定,即:“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鐵路公司與乘客構成合同關係,高鐵晚點應屬於鐵路運輸合同中出現的故障延誤,應當依據合同法關於客運合同的有關規定界定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一邊倒”,肯定了“不賠”主張,導致行業裏默認“高鐵晚點不賠”,也是不合理的。

  趙佔領贊同鐵路公司構成合同違約,應該賠償乘客損失。另一方面,他也坦承,多數情況下,火車晚點造成的具體損失難以證明,加上現有法律、標準等也未明確規定火車晚點的賠償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很難支援賠償訴求。

  在類似事件中,鐵路部門還表示,停電故障是因第三方供電公司所致,並非自身原因。對這一説法,劉智慧認為,乘客對鐵路公司的索賠和第三方的責任無關。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因此,鐵路公司承擔高鐵晚點的違約責任,對乘客進行賠償;至於供電公司的責任,由鐵路公司自行解決賠償問題。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