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鐵嚴重晚點應依法賠償
8月12日,由北京西開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鐵發生停電故障,車廂內上千人被困在將近40攝氏度高溫的車內,共持續近兩小時,幾位乘客已經出現了虛脫。針對這次“大晚點”,網友們産生了疑問:為何高鐵、動車停電後,不能開門開窗,有無應急預案?因高鐵、動車原因造成的晚點能不能理賠(8月15日《法制日報》)。
時下,人們遠端出行時之所以青睞高鐵,就在於高鐵相比于乘汽車或普通列車所體現出來的速度優勢,以及與乘飛機相比所體現出來的經濟優勢。如果,乘客乘坐高鐵趕上“大晚點”的話,就相當於失去了速度上的優勢。況且,隨著“大晚點”的出現,乘客還可能出現身體、心理上的一些不適。所以,高鐵“大晚點”對乘客的影響還是蠻大的。有鋻於此,對高鐵“大晚點”應該有比較充分完備的應急預案。
就8月12日G79次高鐵發生的這起“大晚點”事件看,顯然暴露出高鐵“大晚點”應急不足的現實。這樣的情況若是出現多次的話,那一定會影響到人們出行時對交通工具的選擇。所以,從高鐵事業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針對“大晚點”建立完備的應急處理機制十分必要。
然而就目前的情況看,人們對鐵路部門的應急處理機制不敢樂觀。這是因為,此前普通列車“大晚點”的現象經常出現,就人們的呼籲看,效果並不明顯。特別是在鐵路晚點賠償問題上,輿論關注呼籲多年了,但卻毫無進展。對消費者權益的漠視,顯現出了壟斷企業的傲慢。所以,鐵路企業在高鐵運營上能不能“吃一塹、長一智”,針對可能出現的情況以及公眾的呼聲,儘快建立完善相應的應急處理機制,關鍵還要看其行動。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要不斷地進行呼籲。鐵路部門針對高鐵“大晚點”建立的應急處理機制至少應包含以下方面:首先,高鐵因故障或天氣等原因停車時,對乘客安全的保障機制。乘客的安全在高鐵運營中永遠是第一位的,離開了這點,高鐵也便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砝碼。而保障乘客的安全,其中就包括高鐵“大晚點”時的應急處理,如何疏散安置乘客,如何對一些老弱病殘乘客進行關愛救助,如何讓乘客喝上水、呼吸上新鮮空氣等等,鐵路部門對這些都應該有所應對,而非出了故障只顧讓列車儘快運作起來,而將乘客的安危放在一邊。如果那樣的話,與高鐵飛馳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又有何異?
其次,應建立依法賠償的應急處理機制。儘管有些“大晚點”非人力可避免,但構成違約卻是事實。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違反這個規定,就是構成違約責任。這點也是應急處理機制中要有所考慮的重要方面。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