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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談科研經費管理政策鬆綁:少檢查多服務

2016年08月01日 09:17:27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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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了便於更好地理解《意見》精神,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四部門負責人接受採訪,並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意見》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具有引領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激發科技創新活力。《意見》的出臺是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完善符合科技創新規律資源配置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有力保障。

  《意見》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關心的突出問題,遵循“四個堅持”的原則,著力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一是堅持以人為本。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激勵機制,加大激勵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二是堅持遵循規律。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優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三是堅持“放管服”結合。進一步簡政放權,擴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項目資金、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的管理許可權,同時強調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營造良好環境。四是堅持政策落實落地。細化實化政策規定,加強政策落實督查,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問:《意見》在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見》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在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給科研人員“鬆綁+激勵”的政策措施。

  一是簡化預算編制科目,下放調劑許可權。合併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這三項費用合計如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科研人員在編制這部分預算時不用再具體説明開幾次會、出幾次差了。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等多數科目的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二是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主要用於項目承擔單位的成本耗費和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進一步提高間接費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規定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20%、15%、13%。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比例範圍內科學合理地安排績效支出,並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

  三是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和標準。重申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明確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明確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準,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四是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可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五是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有效解決一些科研人員反映的橫向經費“縱向化”管理問題。為防止單位設“賬外賬”,要求將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問:《意見》在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許可權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意見》堅持簡政放權,在四大方面擴大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許可權:

  一是擴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許可權。主要包括:項目預算調劑自主權,勞務費分配管理自主權,間接費使用管理自主權,結轉結余資金按規定使用自主權等。

  二是下放差旅會議管理許可權,不簡單套用行政預算和財務管理方法。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其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單位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等。

  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同時要切實做好設備採購的監督管理。財政部要簡化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流程。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擴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項目管理許可權,對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單位自主決策,變主管部門審批為備案。同時要求發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簡化審批程式,對列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五年建設規劃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項目城鄉規劃、用地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

  問:《意見》出臺了一系列簡政放權的措施,怎樣才能確保項目承擔單位“接得住,管得好”?優化服務的措施有哪些?

  答:《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從“放、管、服、落”四個方面提出了務實管用、細化落地的政策措施。在“放”的方面,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擴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的管理許可權,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管”的方面,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規範資金管理,防止資金“跑冒滴漏”,確保項目承擔單位“接得住,管得好”。在“服”的方面,精簡檢查評審、創新服務方式,為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營造良好環境。在“落”的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督察,確保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簡政放權後,如何防止資金“跑冒滴漏”,如何確保項目承擔單位“接得住,管得好”,避免政策落實中的“中梗阻”和“最後一公里”問題,是亟須解決的重要問題。為此,《意見》強調項目承擔單位要依法理財、規範管理。一是強化單位法人責任。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二是規範資金管理,單位要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要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確保資金、人員“兩安全”。

  《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改進服務,為科研人員簡除煩苛、鬆綁減負,著力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一是在檢查評審上“做減法”,減輕單位和科研人員負擔。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減少監管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在服務方式上“做加法”,為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研營造良好環境。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運用資訊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為科研人員做好服務;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著力破解一些單位和科研人員反映的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

  問:為確保政策落地見效,《意見》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意見》強調要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督查,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一是增強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項目主管部門要在2016年年底前出臺實施細則,為預算編制、評審、財務驗收等提供操作規範,防止政策在執行中走樣變形。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做好工作指導和統籌;項目承擔單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確保有關政策儘快落地生根。以後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于當年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二是強化工作督查指導,確保政策落地見效。財政部、科技部要適時組織開展對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對督查結果進行通報並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等掛鉤。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

  此外,為發揮政策協同效應,《意見》還提出加快修訂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同步增強社科領域科研人員的改革成就感和獲得感。各地還要參照《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以形成上下聯動、全國一盤棋的工作局面。

  (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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