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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慈善組織認定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2016年07月15日 15:37:34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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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7月15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為了規範慈善組織認定工作,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順利實施,民政部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慈善組織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品質,現將徵求意見稿及其説明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cfgs@mca.gov.cn;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民政部政策法規司(郵遞區號:10072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慈善組織認定辦法規章徵求意見”字樣。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14日。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慈善組織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慈善法》公佈前已經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可以在《慈善法》實施之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基金會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到原登記的民政部門換發標明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對其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進行慈善組織認定。

  第四條 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業務範圍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章程;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必要的財産;

  (五)申請時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於慈善組織的規定;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財産及其孳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發起人、捐贈人或者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章程中有關於剩餘財産轉給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組織的規定;

  (七)內部治理結構健全,有明確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

  (一)申請時不再具備相應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條件的;

  (二)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負責人的情形的;

  (三)申請時被列入異常名錄的;

  (四)申請前兩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申請認定慈善組織,社會團體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七條 申請認定慈善組織,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理由,宗旨、業務範圍、開展慈善活動的情況等內容);

  (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條件以及不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有關書面承諾。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

  第八條 民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核。

  認定情況複雜的,民政部門可以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也可以根據需要對該組織進行實地考察。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説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條 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換發登記證書,標明慈善組織屬性。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在申請時弄虛作假的,由民政部門對該組織及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對於違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為社會組織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由民政部門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慈善法》實施後,未作為慈善組織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不得再申請慈善組織的認定。

  第十三條 慈善法公佈之前設立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提出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申請。

  第十四條 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慈善法》的規定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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