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單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備受關注,海牙仲裁庭已經宣佈將於7月12日公佈最終裁決結果。一些西方國家和媒體似乎知曉裁決結果將對中國不利,早早開始敦促中方接受裁決。但中國對仲裁案的立場十分明確,即”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中國反對南海仲裁案有充分的國際法理依據。中國這樣做不僅是在維護自身的國家利益,也是在捍衛國際海洋秩序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為什麼中國拒絕接受和參與仲裁程式?因為中國作為主權國家,有權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這是國際法賦予主權國家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是因為菲律賓單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存在濫用爭端解決程式、偷換概念和刻意掩蓋爭議實質的諸多問題,自始就存在瑕疵,因此缺乏合法性。
首先,菲律賓提起仲裁的訴求涉及與中國一些島礁的爭議以及兩國之間的海域劃界問題。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調整範圍;對於海域劃界問題,中國已于2006年依據《公約》298條規定作出排除性聲明,因而不再接受使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式。
第二,菲方單方面提起的強制仲裁未滿足《公約》規定的前置條件。根據“無爭議不仲裁”的原則,提起任何強制仲裁前,雙方就仲裁事項須確實存在爭議。但是,例如菲律賓在仲裁中提出關於單個島礁法律地位的問題,而中方從未就單個島礁主張海洋權益,是一直將其當作群島的組成部分。
《公約》也規定,提起訴訟前相關方須充分交換意見,但菲律賓從未與中國就仲裁事項進行任何溝通。菲在申訴報告中聲稱,因與中國的“雙邊磋商”以及“後續的眾多溝通”都“陷入僵滯”無法解決問題而提起仲裁。這不是實話,事實上,是中方一直試圖與菲律賓進行有意義的溝通而得不到回應。
因此,菲單方面提起的仲裁並未滿足《公約》規定的法定前置條件。此外,菲方單方面提起仲裁也違反了其先前與中方達成的共識,即:雙方承諾通過雙邊談判和協商解決爭議。
為什麼中國“不承認、不執行”仲裁庭即將作出的裁決?儘管《公約》288(4)條款規定,仲裁庭有權決定自身管轄權,但是該條款的適用不是無條件的。國際法中不存在所謂“絕對權力”,仲裁庭作為《公約》制度下的一個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其權威和權力是所有締約國讓渡的。如果仲裁庭濫用權力,包括中國乃至國際社會有權拒絕接受裁決。我們不難看到,仲裁庭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過度任性,明顯違反國際法治基本準則,動搖中國和其他國家對《公約》的信心。
雖然我們還不知道最終結果,但可以確信,仲裁庭在管轄權裁決中沒有了解和確認中菲間存在的爭議是什麼,忽視菲律賓提起該案的目的和訴求的實質,刻意將其視為純粹的《公約》解釋和適用問題,而實際處置的內容又遠遠超出這個範疇。另外,中方高度關切,仲裁庭未考慮南海的特定地理框架和海洋劃界態勢,也就是中菲兩國在相關海域的海洋權益主張上是有重疊的。
鋻於上述,中方做出“不承認、不執行”的決定應是不難理解的。目前,已有60多個國家公開支援中國關於通過協商談判解決南海爭議的立場,不少專家開始質疑仲裁庭的程式問題。中國作為《公約》的締約方,支援和尊重其原則和精神,我們反對的不是《公約》和強制仲裁機制本身,而是仲裁庭在審理此案中的濫權行為。
當今世界上絕大部分爭端都是由直接當事國之間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的。無論是雙邊、多邊談判,還是通過國際機制解決,其前提都是要直接當事國達成協定或者形成共識。中國對此案的主張和立場符合國際法的基本精神和國際關係實踐。
仲裁解決不了中菲在南海的爭議,只會刺激對立情緒,損害地區和平與穩定。南海沿岸存在爭議的國家如不打算激化矛盾,總還需要回到雙邊談判解決爭議的軌道上來。中國和東盟國家現在都支援通過“雙軌思路”處理南海問題,即直接當事國通過友好協商談判尋求和平解決爭議,中國與東盟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商談“南海各方行為準則”的努力也已取得先期成果,這個勢頭不應被中斷。
南海問題的處理事關和平穩定,也事關公平正義。本地區的國家需要共同努力,建立基於規則的合作機制。國際社會應支援中國和其他南海沿岸國以和平方式管控和解決爭議所做的努力,尊重中國以談判解決分歧的選擇,維護國際機制特別是《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作者:傅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英文版本刊發在美國《外交政策》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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