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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規定:法院應受理因水污染引發的集團訴訟

2016年06月13日 08:18:07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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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12日訊 環保部今天公開對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稿)徵求意見。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 月1 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八年。“一些地區水環境品質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環保部説,這是修訂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原因。

  據環保部介紹,草案稿將對水環境品質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水環境品質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一直未能入法的環境污染強制保險等也寫進了草案稿。此外,草案稿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水污染引發的集團訴訟。

  草案稿全面銜接新環保法

  據環保部介紹,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在環保部看來,草案稿全面銜接環保法,提煉融合“水十條”中制度性設計等內容,同時,借鑒吸收國內外水環境管理立法經驗。

  環保部説,草案稿共九章143 條。草案稿對於原法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條款草案稿做了保留。其中包括,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城鎮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保護等。

  草案稿中也有創新條款。主要涉及建立兼顧流域和行政區劃特點的水環境品質目標管理體系,建立生態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對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排入廢水的管理要求,增加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定等。此外,草案稿在厘清政府、排污單位和社會公眾等主體及政府各部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都有詳細規定。

  增加限期達標環保督察等內容

  據環保部介紹,草案稿堅持以水環境品質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品質目標管理體系,主要做了四方面修改。首先是,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基於以往研究實踐成果,國家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

  其次是,完善水污染防治規劃體系,明確國家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流域和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功能定位,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環境品質目標;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

  草案稿提出,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流域及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再次是,創新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根據地方水環境品質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經濟、技術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於技術經濟評估和基於水環境品質改善需求的兩類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草案稿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環境品質標準的地方水環境品質標準;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最後是,完善目標評價考核規定,增加了評價考核、限期達標、區域限批、環保督察和離任審計等要求。

  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

  環保部説,草案稿強調“防在前,治在後”,並從八個方面新增了預防性規定。這八個方麵包括,建立健全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規劃環評規定,與建設項目環評協調發揮好空間和行業準入作用;建立重污染企業退出機制;體現清潔生産和迴圈經濟發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加強風險防範;借鑒大氣污染防治法,在部分産品品質標準中明確水環境保護要求;在地下水保護、良好水體保護方面進一步落實保護優先原則。

  環保部表示,這八個方面分別體現在草案稿中的第三章、第四章與第五章的一些條款中。

  其中,草案稿第34條規定,編制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流域、區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不得組織實施。第47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水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推行排污許可制並確立其核心地位

  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是草案稿的一個重要內容。

  草案稿第31條規定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根據草案稿要求,直接和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或者本法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環保部説,除了排污許可之外,草案稿還對總量、環評、監測、監察等多項制度進行了系統設計,並與相關法律實現有機銜接。據環保部介紹,草案稿刪除排污申報登記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同時,將總量控製作為水環境品質改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品質目標的銜接;草案稿還對統一水環境監測的網路、規範、數據共用、品質評價、資訊公開等做出規定。

  地方各級政府對水環境品質負責

  據環保部介紹,草字稿針對落實各方責任,重點完善了兩方面規定,其一是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借鑒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品質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保部説,草案稿加大水環境品質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其次是,明確了排污單位主體責任,要求其按證排污、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定期執行報告、公開相關資訊,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水污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草案稿設立專章強調公眾參與

  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包括完善法律責任、強化經濟措施、加強公眾參與和監督、運用司法手段等是草案稿的一個特點。同時,草案稿運用司法手段,重點解決水污染損害賠償等問題。

  水特別是飲用水一旦受到污染,可能涉及眾多人的飲用水安全。為了保障眾多人的利益,草案稿規定,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體受到污染,或者多個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體受到污染,遭受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推選代表人起訴要求作為共同訴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共同訴訟受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可以依法支援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環保部介紹,草案稿補齊義務性規定的責任條款、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等規定;同時,增加綠色信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水生態環境補償等經濟手段規定。

  此外,草案稿落實環保法中公眾參與的權利,專章規定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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