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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佈對朝鮮禁運部分礦産品清單公告

2016年04月06日 08:40:38  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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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11號 關於對朝鮮禁運部分礦産品清單公告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朝鮮禁運下列産品:

  一、禁止自朝鮮進口煤炭、鐵、鐵礦石,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1. 被認定完全是為了民生目的、不涉及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號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創收的交易。

  進口屬上述交易的,須在進口報關時向海關部門,提交經企業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承諾書(附件2)。若據可信情報證實該交易不是為民生目的或與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有關,海關部門不予放行。

  2.證實不是朝鮮原産的、而是經由朝鮮運送的完全是用於從羅津港(Rason)出口的煤,且此類交易不涉及為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號決議禁止的活動創收。

  進口屬上述交易的,企業須事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資訊和申請,經由商務部提交給外交部,由其向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委通知報備後,企業方可進口。企業進口報關時需向海關部門提交經企業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承諾書(附件3)和原産地證明。若據可信情報證實該交易不屬於此類例外,海關部門不予放行。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