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演藝人員吸毒被查一律禁演三年
晨報記者 倪 冬
今天起,《上海市禁毒條例》正式實施。針對演藝人員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其吸毒對社會負面影響大的問題,《條例》 明確了“吸毒人員禁入文化市場”的規定。
此外,《條例》還“禁止吸毒人員駕駛交通運輸工具”,完善了毒品查緝規定,推動落實郵政、物流寄遞行業實名登記制度。數據顯示,2014年上海市登記的吸毒人員為76528人,同比上升8.6%,而尚未登記掌握的可能更多。
對違反規定者處以罰款
針對演藝人員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其吸毒對社會負面影響大的問題,結合2014年國家有關部門下發的《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路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 的要求,《條例》明確規定,“廣播影視、文藝團體及相關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邀請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或者舉辦、參與文藝演出; 對前述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節目,不予播出”。
違反該規定,“對邀請方、播出方,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郵政物流應實名登記
為加大對利用郵政、物流寄遞渠道販賣、運輸毒品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條例》 規定,“郵政、物流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硬體設施和技術裝備,提高查驗技術,加強對寄遞物品的驗視,防止寄遞毒品和非法寄遞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
“郵政、物流寄遞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寄遞實名登記制度,相關資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吸毒人員禁止駕駛
考慮到“毒駕”的巨大危害,《條例》明確規定“三年內有吸毒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駕駛交通運輸工具”。
公安、民航、交通、鐵路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交通運輸工具駕駛資格和從業資質申領的審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員駕駛交通運輸工具。
交通運輸企業及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駕駛人員涉毒篩查制度,將吸毒篩查納入駕駛人員體檢項目,並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駕駛,並向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三類吸毒人員將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為促進戒毒人員更好地回歸社會,《條例》 規定,“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並及時更新維護相關資訊,但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的除外:
■吸毒被查獲後,未被認定為吸毒成癮,自被查獲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自執行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