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齒日繁
既然18周歲已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了,如果犯罪,就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了,怎麼還不允許結婚?如果不允許結婚,這意味著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原來第二十五條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在修法後的記者會上表示,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
按照原來規定,晚婚假可以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礎上延長至10~30天;晚育假在原有的98天産假基礎上延長,例如北京、上海延長30天。
我認為,取消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是一個進步。
第一,不應該鼓勵晚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定婚齡都不超過18歲。2012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在“兩會”上提交建議,將男性和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都降至18周歲。我認為這是有道理的。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然18周歲已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了,如果犯罪,就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了,怎麼還不允許結婚?如果不允許結婚,這意味著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由於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已經過高了,所以沒有必要再提倡晚婚。實際上,由於房價居高不下、結婚成本提高、對婚姻的期望值過高、生活和工作壓力大等原因,現代人的初婚年齡已經不斷提高。例如,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上海市居民初婚年齡為男性30.17歲、女性28.19歲,分別比2012年上升0.17和0.89歲。
第二,不應該鼓勵晚育。從醫學上來説,女性最佳生育年齡為23~29歲。一對夫妻如果要生兩個孩子,女性最好在30歲之前生育二孩。近年來,我國不孕不育症呈上升趨勢,這與生育年齡提高有關。我國現在嬰兒出生缺陷率較高,而高齡孕育則增加胎兒畸形和夭折風險。研究表明,30~34歲女性出現早産風險會提高20%。25~29歲生育者,唐氏綜合徵嬰兒發生率僅為1/1500;30~34歲為1/900;35~39歲則上升到1/300;45歲以上竟達1/40。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在取消晚婚晚育獎勵的同時,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都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以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這有利於減輕育齡夫婦養育兩個孩子的負擔。事實上,雖然全面二孩政策在2016年元旦正式實施,但對於城市工薪階層來説,許多年輕夫婦撫養一個孩子已經承受了巨大的經濟和生活壓力,他們即使想生二孩,但考慮到多撫養一個孩子需要付出很多財力和精力,最終對生二孩望而卻步。因此,需要出臺配套的鼓勵生育二孩的措施(包括延長生育假),才會讓更多的夫婦(尤其是職業女性)敢生二孩。
□何亞福(人口學者)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