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安徽蚌埠市中級法院對黃山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汪建設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60萬元,將其違法所得追繳國庫。
今年3月,蚌埠市檢察院以被告人汪建設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向蚌埠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查明,1987年至2012年間,汪建設利用其先後擔任黟縣城建局局長、休寧縣縣委書記、黃山市屯溪區區委書記、黃山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畢某等56人人民幣506.33萬元、美元1.31萬元、歐元0.5萬元、港幣1.66萬元。案發後,汪建設向檢察機關退繳贓款人民幣215萬元及上海寶山區中環國際公寓住房一套。
對公訴人提出的黃山市順興公司向黃山市房管局請求借款200萬元,汪建設在其報告上簽批意見,其後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畢某20萬元、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法院認為與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不符,未予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汪建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應予刑罰處罰。其犯罪後如實供述罪行,且供述大部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係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汪建設當庭表示不上述。(記者徐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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