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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誹謗資訊轉發500次可判刑係實證研究確定

2013年09月10日 09:09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佈。該司法解釋通過厘清資訊網路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尺規。

  《解釋》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今天起實施。

  要點速讀

  誹謗資訊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行為人不明知而發佈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在網路辱罵恐嚇他人屬於尋釁滋事罪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

  舉報部分內容失實但非故意不屬誹謗罪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重點釋疑

  轉發量係實證研究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進行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出臺司法解釋目的是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法律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懲治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

  鋻於此,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對存在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並借鑒其他國家通行的法律規制原則,經反覆研究論證,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孫軍工表示,設置轉發量,是考慮到轉發資訊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資訊的後果,對於數字的確定,是經過實證研究和專業論證而確定的。

  司法解釋對利用網路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實施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式的條件,利用資訊網路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資訊網路共同犯罪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該司法解釋通過厘清資訊網路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尺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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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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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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