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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薛蠻子被拘滿15日輕則將收容重則犯罪

2013年09月10日 07:48 來源:人民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8月25日,北京警方證實,知名天使投資人、微博紅人薛蠻子因涉嫌嫖娼已于8月23日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隨後,警方進一步查明,“薛蠻子”不僅嫖娼,還涉嫌聚眾淫亂。

  截至今日,薛蠻子被行政拘留已過15日。薛蠻子嫖娼、涉嫌聚眾淫亂等行為會如何進一步處理,警方目前尚未正式回應。其結局如何?人民網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

  洪教授表示,可就警方目前公佈的薛蠻子的兩種違法行為來分析其可能的處理結果。

  首先是嫖娼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因嫖娼被警方控制的薛蠻子有可能被處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以及相應罰款。

  根據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産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同時,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洪教授表示,15日行政拘留期限已過,薛蠻子一案尚未有最新動態披露,也有被收容教育的可能。如果薛蠻子被相關部門收容教育,則會面臨半年至兩年的處罰。

  其次,根據警方披露,薛蠻子涉嫌聚眾淫亂。洪教授表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其行為是否達到犯罪程度。比如,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或組織、策劃聚眾淫亂行為,這兩種情況都屬於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網友表示,薛蠻子是美籍身份。洪教授表示,該身份就在國內的違法行為來説,沒有實質意義。不論其涉及嫖娼或是聚眾淫亂,都有被驅逐出境的可能。(記者封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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