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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門原水利局副局長因受賄獲刑 涉防洪工程

2013年08月21日 22:52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臺州8月21日電(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楊甜甜)浙江臺州三門法院近日對原三門縣水利局副局長李某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八萬元。而據了解,李某所涉受賄資金與防洪工程有關,而他在案發後,又有檢舉他人受賄事實。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擔任三門縣水利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分管防汛防旱、港口整治、河道採砂治理及負責工程招標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收受浙江銀河防汛物資有限公司員工鄭某、桐鄉市水利勘測設計公司三門分公司負責人陳某及參與三門溪北防洪工程投標人周某、非法採砂者蔣某等相關人員的賄賂十余次共計30.8萬元。

    2004年初,三門縣溪北防洪工程公開招投標,被告人李某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該工程各項工作。周某為使其挂靠的海寧海洲水利建設公司順利中標,請李某幫忙,在標前會議提出按照應急度汛項目操作的方式以縮短投標報名和開標時間。

    2005年前後,為感謝李某的幫忙,周某送給李某5萬元人民幣,李某予以收受。此後,周某為使其在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款支付環節給予照顧,又兩次以相同方式送給李某人民幣2萬元,李某均予以收受。

    2007年,浙江省水利廳開展河道採砂專項整治活動,暫停一切採砂活動。為能繼續挖砂,採砂人蔣某找到當時分管該項工作的李某幫忙並允諾送給李股份,在李幫助下,蔣某和三門縣水利局簽訂河道疏浚協議。疏浚應該將淤泥、垃圾等都清理掉,以利於排洪,但其並沒有做到,只是挖砂,由於當時政策不能批出採砂權,他們就以河道疏浚的名義變相進行挖砂。事後蔣某分三次送給李某人民幣11萬元作為李的股份分紅,李某均予以收受。

    案發後,李某曾向三門縣人民檢察院檢舉他人受賄犯罪事實,經法庭查證屬實,且退回了全部違法所得。

    三門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身職務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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