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總共8條的司法解釋自7月2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指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係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司法解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七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記者 楊維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