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兩高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擔責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司法機關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案,明星該承擔相應責任的要依法追責。
記者就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熱點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副庭長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
有關負責人介紹説,雖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一般理解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司法實踐中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發佈者的身份而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要注意,“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於“不擔責”,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宣傳的,也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
有關負責人説,鋻於各種虛假廣告對於不符合安全標準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氾濫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司法解釋也首次明確規定,即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係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針對食品監管失職瀆職問題,有關負責人介紹説,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楊維漢、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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