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託地方財政部門對所在地中央
垂管單位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
進行重點檢查核銷的通知
財辦綜[20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財政票據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財政票據監管效能,根據《關於對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財綜[2012]3號)規定,決定對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和核銷。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檢查範圍
檢查核銷單位包括: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邊防管理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中國船級社、鐵道部、海關總署、國土資源部、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等9家中央單位。
檢查核銷票據包括:2009-2010年使用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專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通用非稅收入票據、當場處罰收據、代收罰款收據等)、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捐贈票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等財政票據。
2009年之前使用尚未核銷的財政票據,一併按程式和要求予以核銷;保存滿5年及以上的財政票據存根或已經作廢尚未使用的空白財政票據,經審核後監督銷毀。
二、檢查內容
(一)中央單位領購和使用財政票據所執行的文件依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等現象。
(二)是否嚴格執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1.是否有專人管理財政票據,是否建立了票據登記制度,設置了票據管理臺賬;
2.財政票據各欄目填寫是否規範、準確、完整,票據填開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財政票據相互串用或混用行為;
4.是否存在擅自印製或買賣、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財政票據的行為;
5.對使用完畢的財政票據,是否按順序整理票據存根,並按規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丟失毀損票據行為,如有丟失,是否及時申明作廢,並向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備案。
(三)是否存在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四)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是否存在違反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三、檢查方式
(一)組織重點檢查小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票據監管機構(以下簡稱地方票據監管機構)以財政部的名義負責對本轄區內上述9家中央單位財政票據進行檢查和核銷。地方票據監管機構選派熟悉財政票據監管工作的人員2-3人,組織重點檢查小組,分赴有關中央單位,開展此次重點檢查核銷工作。
(二)做好重點檢查準備工作。地方票據監管機構要高度重視此次重點檢查核銷工作, 組織檢查組成員認真學習財政票據檢查涉及的相關文件和政策規定,研究制定詳盡科學的檢查方案,切實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確保檢查成效。
應督促所轄區域內中央單位做好檢查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一是要求各中央單位於檢查組進駐前將檢查範圍內的財政票據原則上集中到其直屬機構或省級部門。二是要求各中央單位將被檢票據按照票據種類、票據號段進行分類整理,碼放整齊。三是要求各中央單位編制財政票據匯總表,匯總表應包括財政票據名稱、數量、號段、各號段金額合計等資訊。四是要求各中央單位準備好本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依據、非稅收入上繳憑證、財政票據管理臺賬、管理制度等相關文件資料。
(三)時間安排。此次重點檢查核銷工作從2013年4月1日開始,9月20日結束。各地方票據監管機構要加強與中央單位溝通協調,合理安排工作進度。
四、檢查要求
各地方票據監管機構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的通知》(財綜[2009]38號)規定,認真開展檢查核銷工作,各有關中央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一)規範開展檢查核銷工作。
1.各檢查組實施檢查核銷時,要出示財政票據重點檢查核銷委託書、工作證。
2.要完整記錄檢查核銷的票據名稱、數量、號段、各號段金額合計等資訊,認真填制《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檢查核銷表》(見附件1)。
3.做好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工作。要嚴格按照《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規定的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基本格式要求,認真做好底稿登記工作。如在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提供文件依據,完整記錄存在問題的票據名稱、號碼、開具的收費項目名稱、收取的金額等,並複製原始憑證。做到事實清楚,手續完備。
4.在檢查過程中,遇到政策不明確等問題時,應及時與財政部票據中心聯繫。
(二)銷毀有關財政票據。
為提高管理效能,減少庫存積壓,各地方票據監管機構可對被檢查單位保存滿5年及以上財政票據存根、已經作廢尚未使用的空白財政票據,經審核無誤後,填制《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銷毀表》(見附件2),並按規定監督銷毀。
(三)上報檢查核銷工作報告。
1.認真撰寫檢查核銷工作報告,寫明本次檢查核銷的基本情況,歸納匯總檢查核銷中發現的票據使用、管理等問題,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2.在完成全部檢查核銷工作後,應于2013年9月30日前,將檢查核銷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存在問題的原始憑證、檢查核銷和銷毀表等資料報財政部票據中心。
各地方票據監管機構要嚴格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行政,依規檢查核銷,自覺遵守廉政紀律。
附件:1.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檢查核銷表
2.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銷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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