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毛澤東 資料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同時,1954年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産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國家主席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建國時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的頒布;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新中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置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相當於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同時,1954年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産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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