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審判如何把握“寬”“嚴”——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出臺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積極採取措施,全面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貫徹,取得了哪些效果,是否會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是否會導致“花錢買命、賠錢減刑”現象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27日就這些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不是無限加重
問:寬嚴相濟是否將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律原則一脈相承,是當前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的核心要求是在對各類犯罪依法處罰時,法官要善於綜合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法官嚴格法律依據審判,不允許法官濫用裁量權。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不是無限加重。任何審判工作都得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嚴格依法進行。為確保量刑公正,我們正在推行量刑規範化改革,盡可能做到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實踐證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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