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視點)將隱私權放進“保險箱” 讓腐敗暴露于“聚光燈”
——專家聚焦“以人查房”嚴控之爭
近日,一些地市出臺房屋資訊查詢規定,嚴控“以人查房”引發公眾對於“規定保護了誰”的爭議;而部分地區個人住房資訊不正常流出又激起人們對於隱私洩露的擔憂。
在捍衛隱私權和反腐之間如何厘清界限?如何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讓官員財産不再成“謎”?這些問題引起相關專家關注。
“以人查房”向來有限制 隱私權與反腐邊界如何厘清?
鹽城、漳州嚴控“以人查房”的消息一經網路傳播,許多人質疑規定合理性:嚴控對保護隱私雖有作用,但公眾無法查詢,貪腐官員豈不“漁翁得利”?
無論是漳州的“內部規定”,還是鹽城政府網站對《鹽城市房屋登記資訊查詢管理辦法(試行)》的解釋都突出著一點:房産資訊涉及個人隱私,輕易允許外泄引發部分市民對個人住房資訊安全的擔憂。
“如果報一個人的名字就能查出他的房産詳情,那麼個人隱私從何談起?由此引發的問題可能超乎想像。”中國房地産協會副會長朱中一説。
中國人民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周淑真認為,住房資訊公開,不能將普通公民和官員混為一談或是一刀切。政府官員是公眾人物,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必須接受公眾監督。她認為,可以重點區別兩種情況,一是紀檢監察、公檢法部門可以對被舉報對象核查;另一種是,如果因為個人恩怨或無關人員,則應被限制。
事實上,出於保護公民隱私權等考量,我國對“以人查房”一直都有規定。
2007年實施的《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規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應明確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並出示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去年出臺的《房地産登記技術規程》則明確: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
記者在北京、南京、哈爾濱等多個城市的住建委了解到,“以人查房”向來行不通,個別地方規定交易資訊在適當條件下可適度公開;在國際上,公開範圍一般也都僅限于“以房查人”。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指出,由於個人隱私具備較強的私密性和個體性特徵,而反腐容易引發整個社會的情緒,因此應理性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