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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網路反腐最好實名舉報

2013年01月31日 09:11 來源:央視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鄂。  記者莫偉濃 攝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鄭紅。  記者莫偉濃 攝

  原標題:網路反腐最好實名舉報 且有事實依據

  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稱網路反腐是個好手段 可發動全社會推進反腐敗鬥爭

  廣東省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陳舒提出法院案多人少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院從事行政的人員太多。昨日,廣東省高院院長鄭鄂回應了這個説法,他直言目前法院的“行政色彩太濃”,資源配置不合理,希望加快審判機制改革。

  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也説,檢察機關內部綜合部門人員過多,需要科學合理配置人力。

  鄭鄂:加快審判機制改革破解“案多人少”

  在前天下午發言時,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引述了一個觀點説,法院“案多人少”是個“偽命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院的許多人員都去從事行政工作了,導致真正在一線辦案的法官不足。

  鄭鄂説,“案多人少”這個難題涉及方方面面,光靠法院自身不能解決。“現在法院人不少,法官不少,每人平均辦案量也不少,但案件量不斷增長,必須採用多管齊下的辦法。”鄭鄂説,從法院內部講,必須從管理入手,不斷完善和創新審判機制,使其更加符合審判規律。

  他説,目前的法院體系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機制。改革開放30餘年來,中央進行了幾次大的司法體制改革,但是這個機制始終不完全符合司法機制。

  “能不能夠按照審判規律,加快審判機制改革?”鄭鄂説,目前法院遇到的問題就是法官助理太少。在國外,一個法官要配好幾個助手,法官每人平均一年可辦1000件案件,而在廣東卻是兩個法官才有一個助手,書記員嚴重缺乏。他建議,法院的編制主要用於法官,而法官的助手可採用“政府僱員”等其他辦法解決。

  鄭紅:科學合理配置人力破解“案多人少”

  省人大代表、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也談到了檢察機關面臨的“案多人少”難題。他説,新的《刑事訴訟法》和新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後,檢察機關人力緊張的狀況更加突出。尤其是,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以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檢察官也要出庭支援公訴,所以增加了很多工作量。

  有代表曾提議建議法院和檢察院增加類似“輔警”的人員。對此,鄭紅説,深圳和廣州的檢察機關招了一些輔助人員,這個問題在財政比較好的地區可以解決,但是財政吃緊的地方,就沒有那麼容易。

  他説增加輔助人員只是解決“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種手段。鄭紅説,檢察機關綜合部門人多,也可通過充分挖掘檢察機關內部潛力,科學合理配置人力,向科技要警力。

  代表稱片面追求

  高調解率不妥當

  本報訊 (記者李立志)昨日,省人大十二屆一次會議繼續分組討論兩院工作報告。“把調解率高低作為法院的工作指標是不對的。”與會的人大代表對法院的調解率紛紛發表自己的看法。代表們認為,評價法院的工作,關鍵要看判決是否公正,程式是否嚴格合法,而不是片面追求高調解率。列席參加廣州團討論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陳國安認為,把調解率作為法院的工作指標是不應該的。在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背景下,確實是個化解糾紛的好辦法。但不能單一強調調解率,不宜規定調解率指標,法院畢竟是審判機關,基本職能是審判,不是調解。

  新聞連結

  省檢察院檢察長談反腐:

  反腐成效明顯 現在形勢非常嚴峻

  本報訊 (記者林霞虹)省人大代表、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在作檢察院工作報告時介紹,2008年至2012年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比上五年增長了12.2%。昨日,鄭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檢察機關加大了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成效明顯,但要充分意識到反腐敗鬥爭是長期的、艱巨的任務,“現在形勢非常嚴峻”。

  談及29日省紀委剛披露的雲浮市委常委、副市長馮湘勇案,鄭紅透露,目前檢察機關已經介入調查。

  對近來屢立奇功的網路反腐,鄭紅評價説,網路反腐是一個很好的手段,可以發動全社會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不過他也強調要理性地看待這個問題。他説,網路反腐最好是實名舉報,而且要有事實依據,這樣才方便檢察機關和紀委能有針對性地核實。

  公安也應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

  本報訊 (記者陳傑)“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法院是封存了,但公安部門沒有封存,應覆蓋”。昨日上午,在廣州代表團審議“兩院”工作報告中,有人大代表對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系統內部自我預防腐敗等提出建議,希望能對保護未成年人和預防司法腐敗有所幫助。

  金正佳稱,現在法院、檢察院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實施封存,這很好,但犯罪記錄公安系統也有,“兩院”封存了,公安部門依然可以向外提供,現在許多工作、出國等,都需要出具證明,這些證明都可以從公安方面獲得。

  “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應該覆蓋到公安部門。”金正佳認為,對於已經受到法律懲罰並改邪歸正的未成年人來説,上述方式對他們不公平,反而可能在今後的人生中因碰到出具犯罪記錄而再次遭受挫折産生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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