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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如何依法推動?可通過集體協商要求休假

2012年10月24日 09:12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今年“十一”黃金周,全國共接待遊客3.02億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長18.8%;實現旅遊收入1458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5.1%。在遊客數量和旅遊收入雙增長的背後,卻是高速公路擁堵、景點人滿為患、大量遊客滯留等諸多亂象。由此可見,僅靠黃金周這樣的公共假日,顯然無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出遊需求,公眾對我國帶薪休假制度再次形成討論熱潮。據悉,與帶薪休假制度密切相關的《國家旅遊休閒計劃綱要》即將出臺。

  帶薪休假是源自憲法的休息權

  帶薪休假,又稱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在工作滿一定期限後每年享有保留原職和工資的休假。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勞動福利之一,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後確定某一段時間作為休假期間,在該休假期間內勞動者無需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仍需按正常工作期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及勞動福利。

  帶薪年休假制度起源地是法國。上世紀30年代,200萬工人大罷工之後,1936年6月7日,法國總工會和僱主協會簽訂了《馬提翁協議》。1936年6月20日,法國《帶薪假期法》正式頒布,規定法國所有員工只要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帶薪假期,由此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帶薪年休假制度。之後,在工會等組織的努力下,法國人的帶薪年休假權利寫進了法國《勞動法》。

  我國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的法律淵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我國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權利的行使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為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頒佈施行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自此,我國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形成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四位一體”的法律保障格局。

  可通過集體協商方式要求休假權利

  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間獲得休息,有利於身心健康,在享受閒暇之時實現了自由,最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因此,帶薪年休假制度也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表現。勞動者通過行使協商權、檢舉控告權、請求調解權、請求仲裁權、訴訟權等權利,實現自己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國家則通過立法權、司法權、執法監督權等公權力的行使,保障本國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用人單位則要按照法律法規、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等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讓本單位的勞動者實際享受帶薪年休假。

  從世界各國來看,發達國家的勞動者十分注重通過協商權的充分行使來達到最大程度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的目的,以法國為例,法國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制度是工人大罷工之後由法國總工會和僱主協會協商而來的,法國人在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中延續了這種集體協商的方式。法國勞動法規定帶薪年休假30天,但勞動者通過集體協商可獲得5-6周的帶薪假期。

  帶薪年休假權利的救濟方面,世界各國採取了多途徑、多層次的救濟方式,如日本法律規定企業內設勞資糾紛化解機構,該企業可獲得政府獎勵;美國政府則內設了調解機構;英國設有仲裁服務中心,獨立於政府,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在帶薪年休假的具體時間安排上,我國採取的是用人單位單方決定為主的原則,但用人單位在決定職工年休假時,要考慮職工意願及生産和工作的具體情況。如何保證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又不影響用人單位生産和工作?《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因此,工會應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制定本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細則,在勞資雙方協商帶薪年休假過程中起到橋梁作用,一旦勞資雙方就此發生爭議,工會應積極調解該類糾紛,如果職工因此提起訴訟,工會應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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