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使用許可》對機場命名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運輸機場名稱應當由機場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稱尾碼機場所在地具體地點名稱組成。”
據報道,5月23日,宜賓市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2012年5月14日,四川省政府關於《四川宜賓五糧液機場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已經批復,宜賓機場將遷建,並命名為“宜賓五糧液機場”。在回應爭議時,宜賓方面舉出了“茅臺機場”例子。其意圖或許是在説,用“茅臺”命名機場可以,為什麼“五糧液”就不行?
出於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四川宜賓、貴州仁懷需要新機場,可以理解,但是,將新機場命名為“五糧液機場”、“茅臺機場”,就難以令公眾接受,和人們的習俗、文化、價值觀念存在衝突。用名酒命名機場,不但在文化上有“惡俗”之嫌,也相當於在一地唯一的甚至排他性的公共設施上做植入廣告。如果此風助長,是不是很多機場都可以用企業冠名,是不是火車站、汽車站等都可以植入企業的名稱?
多了不説,具體就名酒冠名機場一事來説,就違反了《民用機場使用許可》的規定,而且在公私、政企利益衝突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爭議,似乎不妥。
《民用機場使用許可》對機場命名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運輸機場名稱應當由機場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稱尾碼機場所在地具體地點名稱組成。”這就是説,不管是茅臺還是五糧液,都不可以作為機場的名稱。如果一定要建“茅臺機場”“五糧液機場”,那麼,這一機場應該就在茅臺鎮,而“五糧液”也應是某一具體的地名。可是,實際情況都不是這樣。
而企業冠名公共設施,也存在很大的爭議。此前,很多地方公交站點曾經用企業冠名,一些體育、文化等公共場館企業冠名的現象也比較普遍。但是,必須要明確的是,企業冠名公共設施都有冠名費,不知道茅臺、五糧液機場的冠名費又是多少?
即便有冠名費,有些公共設施也是不能被企業冠名的。實際上,縱觀國內外,機場、火車站等地方唯一、排他性的公共設施,有用地方命名的,也有用人物命名的,但極少有用企業冠名的。因為,這些場所的名稱也關乎一地的公共利益,關乎人們對待歷史和文化的態度。不管茅臺、五糧液對當地經濟、財政貢獻有多大,其都是企業,有其自身的利益訴求,他們不是地方政府,也不能代表公共利益訴求,因而出現在地方重大的公共設施上也不合適。
地方政府積極為地方企業冠名機場奔走,看似擴大企業的品牌效應,符合當地的利益,恰恰逾越了政府行為的邊界。知名企業當然值得重視,但是,地方政府最應該做的還是維護市場的公平,對所有的企業都一視同仁,不應動用公共資源向某一企業傾斜。
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各級政府應遵守現有的法律、法規,而不是想方設法突破規則。或許,在五糧液機場、茅臺機場命名問題上,能給當地帶來一定的利益,但是就社會整體而言,為功利目的而犧牲規則,必然導致更多類似行為的發生。而社會為此付出的成本,遠遠不是企業冠名機場的廣告效應所能彌補的。
好在,現在“五糧液機場”“茅臺機場”還只是在建設之中,有關部門,仍然還有糾正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