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殺人的覃漢寶被釋放。馮志剛攝
9年冤獄,“真兇”自首後被無罪釋放,並獲得89萬元賠償。看似圓滿解決的案件背後,隱藏的是荒誕和無奈——一年後,控方撤訴,“真兇”被釋放,而被冤屈者被診斷為妄想型分裂症,家庭陷入更大的痛苦。
2001年9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蘭縣農機廠職工吳宗謀被人殺死。東蘭縣武篆鎮拉樂村人王子發被認定為兇手。
2002年11月12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王子發死刑。王子發不服,提起上訴。2005年3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王子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生效後,王子發在廣西貴港監獄服刑。
2007年2月5日,因犯搶劫罪在廣西羅城監獄服刑的覃漢寶向獄方自首,稱自己才是殺害吳宗謀的兇手。
2007年12月4日,河池市人民檢察院以覃漢寶犯故意殺人罪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9年1月4日,河池市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
2009年5月14日和7月17日,覃漢寶一案兩次在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但沒有進展。
2010年6月3日,中國青年報以《“真兇”現身三年後,“殺人犯”仍在蹲大牢》為題報道了此案。
6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媒體表示,此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按既定部署,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儘快做出公正的判決。
6月10日到12日,覃漢寶故意殺人案在廣西東蘭縣人民法院連續三次開庭,兩天半的庭審仍然沒有對覃漢寶是否有罪做出明確結論。
然而一年後,2011年10月25日,覃漢寶被釋放了。
中國青年報記者得到的一份裁定書顯示,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撤回了對覃漢寶故意殺人罪的起訴。
《廣西河池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9)河市刑一初字第9—1號】稱,本院審理的覃漢寶犯故意殺人罪,因河池市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9月15日以本案的事實、證據有變化,決定撤回對被告人覃漢寶故意殺人罪的起訴,本院准許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同時,法院也駁回了原告人吳承興(被害人吳宗謀的兒子)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時間為2011年10月17日。
2011年10月25日和12月29日,東蘭縣看守所和東蘭縣公安局分別下發了對於覃漢寶的釋放證明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等三分文書。
撤銷案件決定書稱,覃漢寶涉嫌故意殺人案,因沒有犯罪事實,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決定撤銷此案。
覃漢寶的代理律師韋鳳金和韋凰向記者證實,覃漢寶殺人案是因證據不足,才放的人。
覃漢寶,因犯搶劫罪被東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刑期從2005年4月18日至2009年4月17日,被關押在廣西羅城監獄。2008年8月17日刑滿釋放。因自首殺人,當天被逮捕。
2007年2月5日,在羅城監獄三監區兩名獄警製作的訊問筆錄中,覃漢寶講述了殺害吳宗謀、刺傷王子發的詳細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