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腐敗與反腐敗的較量貫穿全年。
分析2011年的腐敗大案,不難發現其中一個突出特點,受到法律制裁的貪官級別高。據了解,2011年被判刑的省部級高官包括: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張敬禮;廣東省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寧夏回族自治區原副主席李堂堂;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原副總裁張春江等。
在這些省部級高官貪腐要案中,一個共性就是貪腐金額巨大:法院審理查明,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在2001年至2009年期間,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3318萬餘元;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在2000年至2009年間,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錢款折合人民幣1022萬餘元……
回望2011年反腐歷程,《法制日報》記者發現,除幹部個人貪腐外,官場群蛀現象依然存在,如河南省開封市官場的地震。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貪官級別高、貪腐金額巨大、群蛀現象是自2006年以來腐敗案件的主要特點。而2011年的腐敗案件又出現了幾個新特點。
“首先是國企腐敗行為比較突出。”林喆説,國企腐敗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呈高發狀態,一些大的集團、國有企業老總紛紛落馬,人數較多;腐敗範圍較大,在一個企業裏,不僅只是一個老總落馬,而是涉及到整個班子或者中層幹部,出現群蛀現象。這説明,企業管理制度存在問題。如果不改變、健全、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僅靠企業老總個人的道德品質或調來一個清官就能杜絕腐敗,都是一種幻想。
“第二個特點是出現了媒體稱之為個性貪官的現象。”林喆説,所謂“個性貪官”,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腐敗形式的特殊性,二是腐敗手段的隱蔽性。
“他們也具備其他貪官的共性,在共性下發展出了個性。比如利用情婦貪腐,浙江省杭州市江贛區城建辦原主任喬志東案件就很典型,他是讓情婦直接出面接受包工頭的賄賂,一旦事發可以作不知情辯護。”林喆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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