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環境保護部網站消息,《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從昨日起向全社會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新標準擬於2016年全面實施,但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鼓勵地方政府鼓勵各地主動提前實施新標準。
該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還表示,雖然目前已有成熟的PM2.5監測技術,但由於在全國統一開展PM2.5監測涉及儀器設備購置安裝、數據品質控制、專業人員的培訓、財政資金的支援等大量系統的準備工作和能力建設工作,因此目前在全國範圍內立即開展PM2.5監測工作還有一定難度。
以下為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人就《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公開徵求意見答記者問全文:
1. 請介紹一下《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修訂的背景,目前修訂工作進展如何?
答:我國首個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大氣環境品質標準》自1982年制定併發布實施以來,較好地適應了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及環境管理的需求,為引導大氣污染治理和改善大氣環境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與2005年相比,2010年全國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分別下降了12.45%和14.29%,超額完成減排任務;全國城市空氣二氧化硫、可吸入顆粒物的年均濃度分別下降了26.3%和12%,全國82.8%的城市空氣品質達到了國家二級標準,上述成績的取得現行《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作出了重要貢獻。
同時,大氣環境形勢的變化和現有標準的局限性要求我們必須儘快修訂《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一是我國環境空氣污染特徵發生了新的變化。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經濟發達地區NOx和VOCs排放量顯著增長,O3和PM2.5污染加劇,在PM10和總懸浮顆粒物(TSP)污染還未全面解決的情況下,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區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現象頻繁發生,能見度降低,現行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空氣品質管理的要求,需要儘快修訂。二是依據現行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體系,我國部分區域和城市環境空氣品質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主觀感受不完全一致,現行標準中分區分級要求不能適應新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管理需求,部分污染物項目有待調整,限值有待修訂,數據有效性規定有待收緊,部分監測分析方法也需更新。目前《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擬正式致函相關單位再次徵求意見,同時在《中國環境報》和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上全文刊登,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就《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
2.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是根據哪些原則和條件制定出來的?與其他國家和WHO的原則是一致還是有所不同?
答:《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修訂的原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以最新的環境空氣品質基準研究成果為科學基礎制定標準,以保護公眾健康為最主要目標,重視保護生態環境和社會物質財富;二是充分考慮我國環境空氣污染特徵和經濟技術發展水準;三是考慮國家環境空氣品質階段性管理目標,與現行環境空氣品質相關法律、法規、規劃、政策和標準相銜接;四是監測技術、設備和技術保障能夠實現大規模、長期連續監測。實際上,其他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環境品質標準制修訂也是按照上述基本原則進行的,我國修訂《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工作思路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3.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較現行標準有哪些變化?
答:與現行標準相比,《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主要有三個方面突破:一是調整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分類方案,將現行標準中的三類區併入二類區;二是完善污染物項目和監測規範,包括在基本監控項目中增設PM2.5年均、日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濃度限值,收緊PM10和NO2濃度限值等;三是提高數據統計有效性要求。這是我國首次制定PM2.5的國家環境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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