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涉及的刑罰執行部分內容不多,只是針對保外就醫、假釋、減刑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做出了進一步明確,同時還對社區矯正做出了相應規範。
從有到嚴:“保外就醫”把關更嚴
暫予監外執行,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變更刑罰執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強調保外就醫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並新增規定“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説:“此舉主要是針對當前實際情況的,目前暫予監外執行在醫生診斷以及批准程式環節都有些混亂。”據了解,司法實踐中,對發生騙取保外就醫、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以自傷自殘等手段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等法定收監情形應當收監的罪犯,存在無部門提出收監的情況,出現了“以保代放”。這一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准程式。
除此之外,對於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獲取暫予監外執行的現象,群眾反映比較強烈。2009年7月因受賄等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江門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林崇中,買通看守所原所長、法醫等人,便獲取保外就醫,竟然“逍遙”在監獄之外1年多;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肖秀清,在審理罪犯張某毒品案件時,收受賄賂2000元,為不符合條件的罪犯張某非法辦理了暫予監外執行,致使張某犯法仍繼續逍遙法外……
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表示:“有關監外執行的修改,規範了監外執行的範圍和程式。”另外,草案還增加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副本應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暫予監外執行進行監督。除此之外,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由監內交付監外的,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刑期等。“這些修改,讓監外執行更加嚴格。”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現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其主張重點在寬、在輕。此次刑事訴訟法在執行規定上的修改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如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八條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在嚴格的同時,又加大了人性化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後,也有一些學者認為監外執行的標準太高,一方面容易造成監所人滿為患,另一方面不利於罪犯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後、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遊勸榮認為:“進一步放寬不限制人身自由或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執行方法的條件和標準,可讓更多的罪犯在社區得到矯正,未嘗不可作為一種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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