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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動態、開放、與時俱進

2011年10月27日 14:19:37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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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7日發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將伴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的實踐而不斷發展完善。

  白皮書指出,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通常是對這個國家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現狀的反映。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法律體系需要不斷豐富、完善、創新。中國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這就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連續性、現實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必將伴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的實踐而不斷發展完善。

  白皮書強調,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過程中,中國立法機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始終圍繞國家的工作重心,積極行使立法職權,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立法工作,積累了一些寶貴經驗,成功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路子。

  ——堅持有目標、按計劃、分階段積極推進。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進程中,中國立法機關根據各階段中心工作,立足現實、突出重點、精心組織,區別輕重緩急,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抓緊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法律法規,積極穩妥地推進立法工作,逐漸形成了有目標、按計劃、有重點、分階段推進法律體系建設的方法,集中立法資源,突出立法重點,及時滿足了改革開放快速推進的需要,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有效路徑。

  ——堅持多層次立法齊頭並進。適應中國的基本國情,根據憲法確定的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主動性的原則,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前提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制定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的法規,逐漸形成了多層次立法共同推進的立法工作格局,既大大加快了法律體系建設的步伐,又充分照顧到了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可行的工作模式。

  ——堅持綜合運用多種立法形式。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項科學的系統工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立法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抓緊制定各方面迫切需要的法律規範,同時注重對法律規範的修改和廢止,及時對法律規範進行解釋和清理,綜合運用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等多種立法形式,全方位推進立法工作。既促進了立法品質的不斷提高,保證了法律體系的科學和諧統一,又為保障法律規範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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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