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平方公里海域的海水由一類水質變成了劣四類,這樣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為何相關企業僅會受到上限不超過20萬元的行政處罰?誰應當承擔起賠償的責任?
記者就渤海灣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關問題,採訪了有關專家。
20萬元的罰款上限從何而來?
7月5日,中國海監的有關負責人表示,針對此次溢油事故,對康菲公司的行政處罰不會超過20萬元。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全國律協環境資源能源委員會主任汪勁告訴記者,實際上,對於此次鑽井平臺溢油事故,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有兩條處罰規定可以適用:
首先,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次,該法第九十一條還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也就是説,即使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實施最高處罰結果,也只能是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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