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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漏洞亟待封堵

2011年06月03日 22:04:1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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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房在一些地方,經成了高收入人群的資産和投資工具。出現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完善及監管不力

  據了解,為促進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2007年,國務院出臺第24號文《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同年還出臺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分別取代了2004年原建設部等頒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2004年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10年,住建部出臺《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不僅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還加強了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

  儘管中央不斷出臺政策,要求加強保障房建設和管理,但違規建設、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據媒體報道,浙江省杭州市的不少房産仲介違規出租經濟適用房;此前,福建省龍岩市被曝出公職人員“團購”經濟適用房。而隨著後期審查的進行,更是發現在已取得經適房購買資格的戶主中,不乏有車一族。

  “經濟適用住房是我國住房體制改革的産物,在我國從福利分房走向貨幣購房的過程中的推動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在政策執行和管理過程中出現了偏頗甚至混亂。如經濟適用住房並沒有由真正的中低收入居民和家庭所購買,反而成了許多高收入人群的資産和投資工具,開賓士、寶馬的高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現象也並不鮮見。”2011年房地産藍皮書的編寫者認為。

  2011年房地産藍皮書的編寫者在分析以上現象時提到,經濟適用住房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較多問題、如戶型過大,地點偏遠,交通等配套設施跟不上等。在審批環節上,把關不嚴,最主要的原因是和審批單位(購房者單位和有關建設部門)沒有直接利益關係、不用負任何責任,因為經濟適用住房只是解決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問題,不是作為住房條件改善的範圍。儘管2004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後對戶型面積有了嚴格規定,但仍然有個別地方建設大戶型、豪華型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現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完善及監管不力。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2011年房地産藍皮書除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經濟適用房管理亂象進行了分析,還提出了廉租住房的管理問題。

  “沒有健全的機構和人員落實制度。部分市縣沒有設立專門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機構和實施機構,其辦事機構都是臨時性的,挂靠在市、縣的房管局,人員配備不足,多為兼職,人員組成是從相關局抽借,人少事多,也沒有財政下撥的工作經費,不能滿足廉租住房工作需要。”2011年房地産藍皮書的編寫者認為,廉租房管理問題的出現,還在於審核機制不完善。一些地方的收入核查部門協作機制不健全,對居民收入核查的資訊化程度不高,導致一些根本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標準的家庭利用廉租房準入機制的漏洞享受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資訊管理系統建設滯後,尚未建立有效的監管手段,不能及時監測廉租住房使用和保障對象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對於一些享受廉租住房而家庭收入已經明顯改善、收入和住房面積都高於廉租房保障標準的家庭,因為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監督和懲罰機制,讓他們退出住房存在現實困難。

[責任編輯:劉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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