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的程度與範圍標誌著一個國家的行政水準和文明程度。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雖然實施效果不錯,但仍存多重“玻璃門”。4月9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政府資訊公開理論與實踐研討會”上,學者進行了深入分析。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位階低了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位階較低。因為是行政法規,在它的上面還有保密法和檔案法,而且保密法剛剛修改。保密法裏面確定的某些制度與資訊公開的關係應該怎樣處理,沒有解決。”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提出。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也認為:“解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保密法、檔案法之間協調的問題,應該將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所設定的權利上升為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將公眾對政府資訊的知情權明明白白寫入法律,這是下一步政府資訊公開立法很重要的任務。”
實踐中公開範圍被縮小
《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呂艷濱副研究員,已連續兩年對全國43個較大市的地方政府和59個國務院部門實施《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情況進行測評。他説:“從這兩年調研情況來看,有關部門實際上在有意縮小資訊公開範圍。”
呂艷濱説:“實踐中,行政機關把討論過程的資訊,包括需要加工的資訊全部排斥在政府資訊公開範圍之外,公眾可以獲取的資訊範圍縮小了。在2010年調研過程中,我們進行了驗證。比如申請國務院部門公開因公出國出境資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執法資訊等,有關方面的回復是‘你申請的資訊不屬於公開範圍’。”
馬懷德指出:“雖然立法規定了除了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外都可以公開,但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資訊因涉及‘三安全一穩定’(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被拒絕公開。”
有的“不予公開”沒依據沒標準
“哪些是依法可以公開,哪些是依法可以不予公開的,標準仍然很模糊。”清華大學副教授程潔認為,最重要的是清晰界定不予以公開的標準。
一旦行政機關做出不予公開的決定,就會導致公眾不滿。在不予公開的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類:
第一類,既沒有依據也沒有標準。比如對內部資訊、敏感歷史資訊、過程中資訊等不予公開,或者以資訊申請目的不合法為由不予公開。
第二類,有依據但沒標準。如,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但對於個人隱私如何界定,一直沒有標準;“三安全一穩定”更是如此,某直轄市曾經試圖把過程中資訊納入到“三安全一穩定”範疇中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等一直是沒有標準的。
第三類,有標準但標準不一致。比如,對於商業秘密的認定,就標準不一。在鄭州、廣州,分別有人向工商局申請工商行政處罰資訊,但答覆迥異:廣州市説不予公開,因資訊涉及個人隱私;同樣的申請在鄭州市則可以提供,他們不認為行政處罰資訊屬於商業秘密或者涉及到個人隱私等。
第四類,有標準,但標準的公正性有待提高。這類問題在涉及國家秘密時表現得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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